原告安徽舒靜建筑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舒靜公司)與被告安徽省華納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納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舒靜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興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華納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
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舒靜建筑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與安徽省華納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1302民初2779號
判決日期:2021-06-23
法院: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華納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206397.78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29日,原、被告簽訂一份門窗施工合同。原告于2018年9月進場施工,2018年10月竣工,2018年12月竣工驗收,2019年5月30日決算完成,決算金額1184036.78元,被告已支付997000元,欠工程款187036.78元,利息19361元。被告至今未支付該款。
華納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3日,原告舒靜公司與被告華納公司簽訂《華納橡樹灣二期1標段鋁合金門窗、百葉、欄桿工程合同》,約定被告華納公司(發包方甲方)將華納橡樹灣項目二期1標段鋁合金門窗、百葉、欄桿工程(洋房10#-13#樓)委托原告舒靜公司施工,暫定合同總價款為1237779.54元(含稅),其中不含稅1101623.79元,稅金136155.75元;合同工期60個日歷天;驗收日期的確定以工程驗收完成,被告華納公司頒發驗收證明之日為準,工程質量保修金為本工程計算價款的5%。其中合同專用條款部分第16條載明:“支付和結算…①門窗框、欄桿骨架全部完成,付至該樓棟合同價的30%;②扇、玻璃及壓條、五金配件、輔材能安裝完成,付至該樓棟合同價的75%;③竣工驗收合格,并向發包人及物業辦理完成移交手續后支付至已完合同金額的85%,開具100%足額增值稅占用發票。④結算完成后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開具結算總價100%足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結算額的5%作為保修金…”;工程質量保修協議部分第6條載明:“保修金的支付…6.1承包人在完成第一年保修責任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保修金數額的50%;承包人在完成第二年保修責任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剩余保修金數額的50%,發包人將扣除代付維修費用后,將余款支付給保修人。6.2保修金不計利息。…”。
合同簽訂后,原告舒靜公司按照約定施工。2018年12月12日,案涉工程通過質量驗收。2019年7月19日,原、被告在《工程計算協議書》蓋章確認,載明:合同價1237779.54元,結算價1184036.78元,保修金比例5%,保修金59201.84元,保修金返還方式:自工程結束驗收合格之日起2年時間為保修期,保修期結束后無質量問題28日內支付保修金,雙方共同確認本結算,有關債權、債務以本結算金額為準進行清償。原告舒靜公司自認收到工程款997000元,被告華納公司至今仍拖欠工程款187036.78元未付,其中含5%保修金59201.84元。
另查明,審理過程中,原告舒靜公司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皖1302民初2779號民事裁定。原告舒靜公司為此預繳納保全費1613元
判決結果
被告安徽省華納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安徽舒靜建筑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7036.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計算方法:以127834.94元為基數,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止;以59201.84元為基數,自2021年1月9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96元,減半收取計2198元,保全費1613元,由安徽省華納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衛彥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張峻豪
判決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