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藍博玻璃有限公司訴被告安徽舒靜建筑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徽藍博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韜、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講堂,被告安徽舒靜建筑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胡興河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藍博玻璃有限公司與安徽舒靜建筑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282民初2386號
判決日期:2021-03-22
法院:界首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安徽藍博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支付拖欠的貨款89532元人民幣;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所在企業生產玻璃,與被告于2019年8月5日在原告廠里簽訂了供貨合同,被告安徽舒靜建筑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蓋章確認。由原告給被告承建的渦陽靜天府工地提供門窗玻璃,合作期間,原告從界首發貨,計供貨價值978160.11元,被告陸續打款888628元,后自2020年1月23日以后,被告不再支付其余貨款。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訴請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貨款人民幣89532元,并承擔訴訟費用,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1、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2、購銷合同,證明貨物的價格和交貨方式;3、發貨金額、打款記錄,證明原告將貨送被告后,原告出具的結算清單,被告方收貨簽字。
被告安徽舒靜建筑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與被告于2020年8月5日簽訂《渦陽靜天府門窗玻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書》”):合作期間供貨價值978160.11元,沒有根據。在合同書簽訂后至2020年1月23日我公司收到藍博破璃廠送總額為:293699元、在簽合同日期至后2020年1月23日本公司支付材料款共計:284959元欠8740元,本公司多次與對方進行決算,對方都以決算復雜看不懂為由拒絕與我公司決算。并拒絕提供發票本公司。我公司多次電話、微信催促安徽藍博公司提供玻璃檢測及合格證,對方一直不提供,導致本項目至今門窗沒有通過驗收,導致我公司也沒有能要回工程款。
被告特具上述意見,請求法院在査清事實的基礎上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提供玻璃檢測報告及合格證,提供發票給我公司,以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被告保留對其提起反訴的權利。
被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1、營業執照,證明訴訟主體資格;2、簽收單、付款證明,證明被告向原告匯款278499元。發貨單證明原告在2019年8月5日之后就向被告發了那么多的貨,被告只欠原告8740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5日,原告安徽藍博玻璃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舒靜建筑設備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玻璃購銷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渦陽靜天府工地提供門窗玻璃。自合同簽訂后,原告自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11月14日向被告承建的渦陽靜天府工地發貨20次,合計貨款288476元,被告自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1月23日5次向原告匯款合計278499元。另原告于2019年7月21日向被告承建的渦陽靜天府工地送門窗玻璃價款13725元,簽收人為被告公司工地現場人員王計康。
另查明,原告除向被告承包的渦陽靜天府工程供應門窗玻璃外,還曾向被告承包的界首進出口基地工程供應過門窗玻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舒靜建筑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安徽藍博玻璃有限公司貨款23702元;
二、駁回原告安徽藍博玻璃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1019元,由原告安徽藍博玻璃有限公司承擔823元,被告安徽舒靜建筑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承擔19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應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劉華亮
判決日期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