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楊金柱因訴被上訴人江蘇省商務廳(以下簡稱省商務廳)、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政府信息公開及行政復議一案,不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1行初38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金柱與江蘇省商務廳、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行政監督、行政復議二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蘇行終1266號
判決日期:2021-04-01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2日,楊金柱通過網絡方式向省商務廳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1、省商務廳2015年至2019年每年聘用的作為法律顧問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名單;2、省商務廳2015年至2019年每年支付給法律顧問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費用、財政支出來源及各家費用清單、付款憑證等信息;3、投訴無錫泛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權在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期間被拍賣,省商務廳及其聘請的法律顧問沒有依法處理,侵犯其合法權利”。省商務廳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蘇商依復[2019]16號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以下簡稱《16號答復書》)。楊金柱不服該答復,向商務部申請行政復議。2019年11月4日,商務部收到楊金柱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并依法予以受理。2019年11月13日,商務部向省商務廳作出商復字(2019)61號《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省商務廳于2019年11月15日收到該答復通知書,并于2019年11月22日向商務部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和證據材料。2020年1月3日,因案件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商務部依法決定延長案件審理期限30日,制作并送達了商復字(2020)1號《延期審理通知書》。2020年1月17日,商務部作出商復字[2020]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4號復議決定書》),并于2020年1月23日郵寄送達楊金柱。楊金柱認為省商務廳作出的《16號答復書》、商務部作出的《4號復議決定書》違法,遂訴至法院。
原審法院另查明,近年來,楊金柱分別向多個行政機關申請公開“2015年-2019年每年聘用的作為法律顧問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名單”和“2015年-2019年每年支付給法律顧問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費用、財政支出來源及各家費用清單”信息,在相關行政機關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后,又對行政機關的答復提起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據不完全統計,2015年1月至2020年6月,楊金柱在江蘇省三級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達500多件,其中涉及政府信息公開訴訟的案件不少于100件,被訴行政機關涉及的國家部委、江蘇省、市(區)、縣各級政府及政府部門不少于70個。
原審法院認為,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行政機關應依法積極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同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也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方式進行,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近年來,極個別申請人背離政府信息公開之立法目的,采取盲目、重復等方式向各級行政機關提起大量的信息公開申請和行政復議,進而又向人民法院提起大量的政府信息公開訴訟,滋擾行政機關,擾亂訴訟秩序,損害其他有正當信息需求的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益,應當是具有保護價值的權益。對于因違背人之常理提起大量信息公開申請,繼而恣意提出大量行政訴訟的原告,雖然其起訴形式上可能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但因其訴訟實質上并不存在需要保護的合法權益,故人民法院對此應當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裁定駁回起訴。楊金柱在幾年內針對眾多行政機關,提出眾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繼而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明顯超過了必要的、合理的限度,有違人之常理,背離了獲取政府信息之目的,構成了對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日常工作的不當干擾,很大程度浪費了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損害了其他有正當信息需求的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第十五條指出,濫用訴權、惡意訴訟消耗行政資源,擠占司法資源,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訴權的正常行使,損害司法權威,阻礙法治進步。對于極個別當事人不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長期、反復提起大量訴訟,滋擾行政機關,擾亂訴訟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綜上所述,楊金柱訴省商務廳、商務部政府信息公開及行政復議一案,雖已立案,但因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和訴訟缺乏正當性,應當裁定駁回其起訴。對于楊金柱今后再向行政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和行政復議申請,并進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均將根據法律規定作嚴格審查,楊金柱需特別說明其申請和訴訟的正當理由,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原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裁定駁回原告楊金柱的起訴。
上訴人楊金柱提起上訴稱,省商務廳作出的信息公開答復與真實情況不符,存在違法之處,其向商務部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是依法行使復議權的行為,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本院撤銷原審裁定,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省商務廳、商務部均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
楊金柱上訴后,原審法院已將雙方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交的證據材料隨案移送本院。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裁定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李昕
審判員苗青
審判員朱慧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員宋晶晶
判決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