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強因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2019)京02行初11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云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信息公開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京行終8818號
判決日期:2020-01-21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云強起訴至一審法院稱:2018年11月18日,云強向北京市商務局申請信息公開,北京市商務局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告知書,云強認為北京市商務局不公開相關信息屬于行政不作為,該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2018年12月11日,其向商務部寄出行政復議申請,商務部于2018年12月12日收到該申請,至今未作出處理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guī)定,商務部最遲應在2019年2月11日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云強僅收到商務部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的《延期審理通知書》。商務部已經違反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故請求確認商務部未在法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違法,向商務部發(fā)出司法建議函,追究相關人員的違法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11日,云強向商務部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書》,請求商務部確認北京市商務局不公開“北京市西城區(qū)展覽路1號‘北京萬容天地服裝市場’的批復及依據法律”的行為違法,請求商務部勒令北京市商務局公開“北京市西城區(qū)展覽路1號‘北京萬容天地服裝市場’的批復及依據法律”。商務部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于2018年12月24日收到云強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并郵寄了商復字〔2019〕11號《延期審理通知書》,決定延長案件審理30日,云強于同年2月23日簽收。商務部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復議決定書》。2019年3月15日,云強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受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guī)定,商務部負有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的法定職責。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guī)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本案中,商務部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于2018年12月24日收到云強郵寄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依法應當在2019年2月22日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商務部于復議期限屆滿前,即2019年2月20日作出商復字〔2019〕11號《延期審理通知書》,將復議期限延長了30日,至2019年3月24日。云強于2019年3月15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商務部的行政復議期限尚未界滿,不存在超過法定期限不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情形。庭審過程中,云強對已經收到商務部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復議決定書》的事實予以認可。綜上,云強請求確認商務部未在法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違法,并請求向商務部發(fā)出司法建議函,追究相關人員的違法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云強的訴訟請求。
云強不服一審判決,以原訴理由上訴至本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支持其原訴請求。
商務部未提交二審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不再贅述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云強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行
審判員支小龍
審判員劉天毅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程程
書記員李晴
判決日期
202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