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圣道天德電氣(山東)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濟南金誠達氣動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執行。根據已經生效的山東省嘉祥縣人民法院(2019)魯0829民初1379號民事判決書的確認及圣道天德電氣(山東)有限公司的申請,被執行人濟南金誠達氣動設備有限公司應支付給申請執行人圣道天德電氣(山東)有限公司案款20000元并交納執行費。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已將其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全部履行完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第(1)項的規定
圣道天德電氣(山東)有限公司、濟南金誠達氣動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魯0829執2272號
判決日期:2019-11-14
法院:山東省嘉祥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山東省嘉祥縣人民法院(2019)魯0829民初1379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已全部執行完畢,予以執行結案。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判決結果
山東省嘉祥縣人民法院(2019)魯0829民初1379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已全部執行完畢,予以執行結案。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田吉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張嘉樂
判決日期
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