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建與被告山東華泰莊園園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泰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佛壽、被告華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尚龍、馮效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何建、山東華泰莊園園林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0271民初1137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何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何建與華泰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判令確認華泰公司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主體。訴訟過程中,何建放棄第二項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7日,何建到華泰公司非法分包給案外人常印海在嘉峪關方特二期鋼結構工地從事電焊工作。2019年4月22日,何建在工作過程中被鋼筋扎傷左眼,致使左眼鞏膜板層裂傷、左眼球結膜裂傷、左眼視網膜震蕩等,經過嘉峪關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后視力仍未恢復,造成終身殘疾。何建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確認何建與華泰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認定事實不清,駁回了何建的仲裁請求。華泰公司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資質的自然人常印海,屬于違法分包,應當確認華泰公司與何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華泰公司辯稱,何建與華泰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華泰公司將嘉峪關市方特二期鋼結構遮陽棚的制作工程分包給了案外人常印海,何建系常印海雇傭的員工,工資支付及工作安排都是由常印海負責。華泰公司對何建的工作情況不知情,何建要求華泰公司承擔工傷責任無事實依據。華泰公司分包給常印海的工程無需特殊資質,分包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本院調取的仲裁庭庭審筆錄,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何建提交的證據:1.仲裁裁決書,華泰公司認可其真實性,予以采信;2.工牌復印件,華泰公司不認可其真實性,因無原件佐證,真實性無法確認,不予采信;3.證人證言,因證人未出庭作證,故不予采信;4.視頻資料,擬證明何建在華泰公司承包的工程工地上工作,華泰公司不否認何建在其工地上工作的事實,故予以采信;5.微信聊天記錄,華泰公司不認可其真實性,因無法確認聊天人員身份,不予采信。對華泰公司提交的工程承包合同,擬證明華泰公司將嘉峪關方特二期鋼結構遮陽棚制作工程分包給常印海,何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其認可嘉峪關方特二期鋼結構遮陽棚制作工程已分包給常印海,故對該合同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何建經沈愛波介紹,到嘉峪關方特二期鋼結構遮陽棚制作工程工作。2019年4月22日,何建在焊接遮陽棚的過程中受傷住院,此后未再返崗上班,何建工作期間工資由常印海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支付。后何建向嘉峪關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何建與華泰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確認華泰公司為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主體。2020年4月1日,嘉峪關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嘉勞人仲案字〔2019〕0982號仲裁裁決書,駁回了何建的仲裁請求。何建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
另查明,華泰公司已將嘉峪關絲綢之路文化博覽園及東方神話博覽園園林景觀工程園建一標段G區遮陽棚制作項目承包給常印海
判決結果
駁回何建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何建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運興
人民陪審員香平
人民陪審員姜紅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吳瑩瑩
書記員王丹丹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