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應劍鋒與被告江西省創富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富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115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應劍鋒的訴訟請求。應劍鋒不服,上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認為,涉案蓋有“江西省創富實業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印章的《班組勞務協議》及《收條》落款處均有楊軍的簽名,一審法院未追加楊軍參加本案訴訟屬漏列當事人,并導致本案基本事實不清。為此,作出(2016)贛01民終2273號民事裁定:一、撤銷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15號民事判決;二、發回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重審。重審中,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追加楊軍為本案被告,于2017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應劍鋒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顗,被告創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國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軍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