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424民初1228號民事判決書,向被執行人關嶺自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關嶺自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以人民幣5663.00元為基數為申請執行人張朝兵辦理從2016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社會保險(雙方按社會保險征繳機構的測算承擔相應費用);從2019年4月起以申請執行人張朝兵傷殘津貼為基數為申請執行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至申請執行人張朝兵達到退休年齡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雙方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測算承擔相應費用);負擔案件執行費人民幣500.00元
張朝兵、關嶺自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黔0424執325號
判決日期:2021-07-08
法院:貴州省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由于被執行人關嶺自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未履行義務,應當強制執行其銀行存款或者其他財產履行義務
判決結果
一、以執行標的為限,凍結(或劃撥)被執行人關嶺自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銀行存款。如其銀行存款不足,則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財產。
二、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的期限為三年,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后,如需延長期限,申請執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的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申請。如在期限屆滿前未提出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申請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將自動解除。逾期提出申請的法律后果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承擔。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羅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肖揚
判決日期
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