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424215840082L。
原告關嶺自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訴被告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農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農投公司)、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以下簡稱:綜合房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2020年8月26日的庭審中,原告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開文、屈智亮,被告農投公司委托代理人邱光海、楊林,被告住建局委托代理人汪文衛、杜順勇到庭參加訴訟,原告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勇、被告農投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振江、被告住建局負責人孫志祥未到庭參加訴訟。在2021年1月8日的庭審中,原告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開文、屈智亮,被告農投公司委托代理人邱光海、楊林,被告住建局委托代理人汪文衛、杜順勇,被告綜合房開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家平到庭參加訴訟,原告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勇、被告農投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振江、被告住建局負責人孫志祥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首頁 /
查企業 /
關嶺自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
關嶺自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農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關嶺自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農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424民初609號
判決日期:2021-04-14
法院:貴州省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依法判決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共計8654351.05元及違約金(從2012年3月20日起按應付款每天千分之一計算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全部承擔。事實和理由:2007年9月5日,被告作為住建局設立的公司,組織發起對關嶺縣農產品批發市場與縣城連接道路工程A3標段工程的招標,原告按照程序中標該工程。2007年11月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關嶺縣農產品批發市場與縣城連接道路工程(A3標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方為被告農投公司,承包方為原告,合同工期為94天,2007年11月7日(按實際開工時間計算)至2008年2月9日,要求達到國家統一驗收標準,并約定了雙方權利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便投入資金對該項目組織進行施工,后因政府部門拆遷工作推進緩慢,導致原告無法按時施工完畢,直至2010年7月15日政府才完成拆遷工作,案涉工程才正式開工建設,至2012年9月25日工程才竣工驗收。并交付給被告農投公司及住建局投入使用。在此期間,因2008年6月5日,貴州省建設廳發下了《關于嚴格執行貴州省2004版五部計價定額的通知》,要求自該通知發布之日起,新開工的建設工程應嚴格執行貴州省2004版五部計價定額,不得再執行98定額、95安裝定額及92市政定額。故該工程不應按照原約定的98定額結算工程款,應當按照2004版五部計價定額進行結算。經驗收結算,案涉工程總價款為13604351.05元,扣除被告方已陸續撥付的工程進度款4950000元,尚有工程款8654351.05元一直未支付。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無法解決,而且多年來,原告多次向被告農投公司及住建局請求撥款,住建局也曾向關嶺自治縣人民政府請示過工程款結算方式等事宜,一直無果。于是原告在2019年9月份通過向被告農投公司及住建局請求撥款,被告及住建局均以工程結算方式待確定為由,一直未給予明確答復。于是原告的項目經理屈智亮在2020年3月12日又再次通過律師致函,被告及住建局在收到《律師函》后,口頭答復建議原告通過起訴到法院解決案涉工程款的支付問題。綜上所述,現案涉工程已交付給被告使用多年,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一直未支付完畢,該行為已經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平正義,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依法判如所請。
原告建筑公司為支持其訴請,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1、營業執照復印件、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和身份信息;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明原告與被告簽訂建設A3標段合同,合同約定開工時間為2007年11月7日,竣工日期2008年2月9日,雙方約定支付違約金的事實;3、開工報告單、竣工報告單,證明該工程實際開工時間為2010年7月15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2月25日;4、工程數量明細表等,證明原告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工程價款;5、關建(2010)31號文件復印件,證明從2010年4月22日起,農投公司對涉案工程的監管被住建局停止,住建局委派其他單位進行監管;6、部位/單位工程質量復核驗收表,證明原告完成的工程經復核為合格;7、工程結算表,證明原告所建設工程按照04定額計算所產生的工程款為13604351元;8、黔建施通(2008)291號文件復印件,證明從2008年6月5日起,貴州省新開工的建設工程應嚴格執行貴州省2004版五部計價定額,不得再執行98定額、95安裝定額及92市政定額;9、黔建辦通(2005)36號文件,證明從2005年4月1日以后新開工的工程不再執行98定額,凡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資金控股的大中型建設工程,自新計價依據發布實施之日,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要求實施工程量清單計價;10、關住建呈(2016)58號文件,證明住建局同意按照2004定額結算本案工程款,原告延遲開工系被告土地房屋拆遷及設計方案變更等原因導致;11、A3標段工程竣工資料2冊、工程結算資料1冊,證明工程量、施工過程及工程量產生的依據;12、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證明A2、A3標段涉及工程的工程造價情況;1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模板,證明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部分的相關內容一致,指的是違約金的約定;14、鑒定費發票,證明(2020)黔0424民初609、610號案件鑒定費分別為60000元、40000元。
被告農投公司辯稱:對原告方訴稱原告系案涉工程的施工單位的事實沒有異議,認為涉案工程支付主體應當是本案被告住建局。案涉工程無論從設計施工以及后期的支付款項和結算,均是住建局完成,主要體現在涉案工程雖然是農投公司名義簽訂合同進行招標投標,但關嶺農投公司僅是參與案涉項目A2、A3標段的招投標和簽訂合同,涉案的施工主體是關嶺縣住建局進行安排。此后,住建局明確表示農投公司在完成涉案項目的招投標和簽訂合同后,并不再開展工作,由關嶺縣住建局開展;但是在2010年4月22日住建局就下發了31號文件明確農投公司不再開展任何業務,而案涉兩個項目A2、A3標段開工時間均是在該文件下發之后才開工,從所有的竣工結算資料來看,均是住建局蓋章確認,也是住建局指派相關代表到現場進行管理,涉案項目實際的實施主體和收益主體均是住建局;關于本案合同約定的是98定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是有約定就按約定,在該期間內項目發生了施工受阻,延誤工期,要看責任是在住建局或者是原告本身,對于相關責任也應當由導致工期問題的過錯方承擔,農投公司并未參與該工程,所以農投公司不應當承擔,對于定額的認定,請法庭認定;對于違約金的計算,按照民法典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釋,有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才按照法律規定,關于涉案項目是什么時候交付使用,我方也不是很清楚,需要通過住建局進行核實,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以項目的實際交付時間確定,該項目的確有違約金的規定,雖然約定了千分之一,請法庭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我方認定涉案項目無論拖欠多少工程款都應當由住建局進行支付,違約金計算請法庭以案涉項目實際交付作為時間節點進行違約金的計算。
被告農投公司為支持其主張提交的證據如下:1、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開戶許可證,證明被告農投公司的基本信息及主體資格;2、企業信息打印件,證明農投公司法人的變更情況。
被告住建局辯稱:因為本案合并審理的兩個案件系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住建局不是本案的合同簽訂人,不應當承擔責任,對于價款計算方式按照哪個定額的問題,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對計算方式是進行了約定的,之后因為其他原因導致工程延誤,所產生的損失不是按照新的標準來計價的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當由合同相對人作為支付主體。住建局下文對涉及工程管理由房開公司進行投資管理,是合同權利義務的主體,從工程的前期管理上,是由農投公司進行管理,后期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拿給房開公司,最后簽字的又是住建局,因為前期農投公司的負責人是住建局的副局長,本案是合同糾紛,應當堅守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的主體是農投公司,雖然建設局有文件,但是根據政府的精神才轉給房開公司,轉過來后應當由房開公司承擔責任;關于定額問題,應當按照98定額,至于原告提出的相關文件,不能突破法律規定的有價款約定的原則,該工程是招投標后,還受招投標法的限制,招投標對于計算價款的標準是有規定的,不符合合同法和民法典的要求,故還是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定額。通過今天的庭審,最后工程量是在2020年8月28日,屬于匯總工程量確認,原告說是建設局的問題,我方不認可,原告并未提交相關工程量確認的材料,并沒有證據支撐。關于違約金的計算,需要工程量的確定的時間和工程價款確定的時間,作為起算的時間依據,工程量確認的時間應當為2020年8月28日,關于工程價款確定的時間,在工程量確認后,原告也并未提交結算時,后原告委托鑒定,對工程價款的確認應當是以鑒定結論出具的時間,該兩個時間是對違約金的起算是有重大影響的,法庭應當考慮。關于原告提出工程延期的問題,工程在開工一段時間后,因為拆遷的問題,的確導致工程延期,因為建設工程的起算時間是以開工令的時間計算,該工程是先開工,后停工,開開停停,并不是以新標準計算價款的依據,原告的起訴,的確是欠付工程款,也支付了一部分,由誰支付,違約金起算時間請法庭結合我方辯論意見進行裁決。
被告住建局為支持其主張提交的證據如下: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負責人身份證明、任職文件,證明住建局的基本信息及主體資格;2、款項撥付情況說明及支付憑證等,證明住建局、農投公司向原告支付A2標段的工程款情況。
被告綜合房開公司辯稱:沒有什么意見。
被告綜合房開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被告農投公司對原告建筑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的質證意見為,對該份證據三性無異議,但是我方認為關于違約責任的問題,是因為不可抗力導致的,不應當支付違約金;對證據3的質證意見為,對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對證明目的有異議,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期限開工是因為政府的拆遷行為導致的延誤工期,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證據4的質證意見為,關于完成的工程量,以住建局確認的意見為準;對證據5、6無異議;對證據7的質證意見為,與住建局的意見一致;對證據8的質證意見為,與住建局的意見一致;對證據9的質證意見為,根據法律規定來認定;對證據10的質證意見為,對真實性無異議,請法庭根據法律規定綜合認定;對證據11的質證意見為,與住建局的意見一致;對證據12的質證意見為,以鑒定為準,無異議;對證據13的質證意見為,合同模板不能作為證據,主要看合同是否有約定,有約定就按照合同約定;對證據14的質證意見為無異議,認可(2020)黔0424民初609、610號案件鑒定費分別為60000元、40000元。
被告住建局對原告建筑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的質證意見為,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證實與被告簽訂合同,只能證明與農投公司簽訂合同,住建局并未與原告簽訂合同,合同中是對結算標準約定的按照98定額;對證據3的質證意見為,對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對證明目的有異議,按照04定額計算有異議;對證據4的質證意見為,對于工程量沒有意見,但是對原告方所計算的工程價款有異議,雙方合同上約定的工程量的計算方式為按98定額計算,且對于原告按照04定額計算的結果有異議,并未經過專業機構的計算;對證據5、6無異議;對證據7的質證意見為,對于按照04定額計算有異議,應當按照98定額計算;對證據8的質證意見為,根據法定規定來認定;對證據9的質證意見為,根據法律規定來認定;對證據10的質證意見為,對真實性無異議,請法庭根據法律規定綜合認定;對證據11的質證意見為,對工程竣工資料無異議,對工程結算材料中的造價部分有異議,對工程量及工程現場均無異議;對證據12的質證意見為,對本次鑒定結果無異議;對證據13的質證意見為,與農投公司意見一致,按照合同約定計算;對證據14的質證意見為無異議,認可(2020)黔0424民初609、610號案件鑒定費分別為60000元、40000元。
被告綜合房開公司對原告建筑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2、3無異議,對證據4的質證意見為,與住建局意見一致;對證據5、6無異議;對證據7、8的質證意見為,與住建局意見一致;對證據9的質證意見為,根據法律規定來認定;對證據10的質證意見為,對真實性無異議,請法庭根據法律規定綜合認定;對證據11的質證意見為,與住建局意見一致;對證據12、13無異議;對證據14的質證意見為無異議,認可(2020)黔0424民初609、610號案件鑒定費分別為60000元、40000元。
原告建筑公司、被告住建局、被告綜合房開公司對被告農投公司提供的證據1、2均無異議。
原告建筑公司、被告農投公司、被告綜合房開公司對被告住建局提供的證據1、2均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7年11月2日,農投公司作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建筑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上載明:協議書部分: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關嶺縣農產品批發市場與縣城連接道路工程(A3標段);工程地點:關嶺縣農產品批發市場;工程內容:按安順市黃果樹設計院所設計圖紙內容及變更圖內容進行施工;二、工程承包范圍:設計圖紙及變更內容包工包料;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2007年11月7日(按實際開工時間計算);竣工日期:2008年2月9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94天;四、工程質量標準:達到國家統一驗收標準;五、合同價款:5004610元。合同專用條款部分:六、合同價款與支付出:23.2、本合同采取第二種方式確定:(2)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格調整方法:根據招標文件,按實際發生工程量結算,主要材料按招標文件規定調價格差、調價格差材料種類詳見補充條款第4條;23.3、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工程實際發生工程量結算按《貴州省1998建筑工程預算定額》基價下調10%結算,項目各單項單價需以標底預算中各子項為標準計價;24、工程預付款: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占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承包人進場后,按發包金額5%預付,以后按施工進度撥付至80%(含發包人代交稅費計算在內),扣回工程款的時間、比例:工程竣工驗收結算時一次性扣回沖清;十、違約、索賠和爭議:35.1、合同中關于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合同通用條款第24條約定發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按通用條款第24條執行,違約金按本次應付款每天千分之一計算;合同通用條款第26.4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按通用條款第26.4款執行,違約金按本次應付款每天千分之一計算;合同通用條款第33.3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按通用條款第33.3款執行,違約金按本次應付款每天千分之一計算。同時該合同對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同時查明:案涉工程因住建局征收問題受阻停工,該路段重新改道,一直延遲施工,該工程實際開工時間為2010年7月15日,2012年9月25日工程竣工。2012年9月25日,原告將該工程交付給被告住建局。施工過程中,被告住建局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950000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原告申請對涉案工程造價進行委托鑒定,貴州皓天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皓價鑒字[2020]第105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根據委托要求按照《貴州省建筑工程預算定額及貴陽地區基價》(1998版)進行鑒定,下浮前的工程造價為10649840.07元,下浮10%后的工程造價為9584856.06元;2、根據委托要求按照《貴州省建筑工程預算定額及貴陽地區基價》(2004版)進行鑒定,下浮前的工程造價為10930125.98元,下浮10%后的工程造價為9837113.38元。鑒定費為60000元。
2021年7月3日,被告農投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請,以住建局為案涉工程的現場管理、竣工驗收人、工程的交付使用人為由,要求追加住建局為本案的當事人參加訴訟,經審查,被告農投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追加住建局為被告。2020年8月31日,原告申請向本院提交申請要求追加綜合房地產開發公司為被告的參加訴訟,經審查,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追加綜合房開公司為被告。審理中,原告申請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請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貴州省建筑工程預算定額(1998版)》不下浮10%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99840元,放棄違約金的訴請,不要求被告方承擔違約金;變更第二項訴訟請求為: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等費用由原告承擔。經向被告農投公司、住建局、綜合房開公司進行詢問,三被告對原告變更的上述訴請均無異議,對按照5699840元計算案涉工程款亦無異議。
另查明:1、2005年1月20日,貴州省建設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審計局、物價局聯合下達黔建辦通[2005]36號通知,2005年4月1日以后新開工的工程不再執行《1998年貴州省建筑工程預算定額》,執行《2004年貴州省建筑工程預算定額》;2008年6月5日,貴州省建設廳下達黔建施通[2008]291號通知,新開工的建設工程應嚴格執行貴州省2004版計價定額。2、被告農投公司系政府設立在被告住建局的平臺公司,被告綜合房開公司系被告住建局的下屬公司,被告住建局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關建(2010)31號《關于原農業投資公司不再開展業務的通知》,明確由縣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接管關嶺產品批發市場與縣城連接道路項目建設及拆遷安置工作。3、在施工過程中,被告住建局作為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督管理,并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共同對工程量進行確認、完成工程驗收。4、2016年5月20日,被告住建局就農產品批發市場與縣城連接道路工程A2、A3標結算相關事宜向縣人民政府請示(關住建呈(2016)58號),根據2008年6月5日貴州省建設廳黔建施通(2008)291號精神,建議該項目執行2004定額結算工程量時間以縣域內第一個執行2004定額市政建設項目開始時間計算,之前產生工程量按原確定的98定額計算,之后產生工程量按2004定額進行結算。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工程數量明細表、工程結算造價審核表等、關建(2010)31號文件復印件、工程結算書復印件、黔建施通(2008)291號文件復印件、黔建辦通(2005)36號文件、關住建呈(2016)58號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開工報告單、竣工報告單、部位/單位工程質量復核驗收表、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部位/單位工程質量復核驗收表復印件、A3標段工程竣工資料2冊、工程結算資料一冊、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模板,被告農投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開戶許可證、企業信息打印件,被告住建局提供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負責人身份證明、任職文件、款項撥付情況說明及支付憑證等,及原、被告庭審陳述等予以證實。以上證據客觀真實,并經庭審質證,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限被告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支付原告關嶺自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5699840元。
當事人應當按照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和方式履行義務。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和方式履行義務,導致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案件受理費72380元,鑒定評估費60000元,原告關嶺自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自愿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訴,本判決則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可在二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龔昌海
審判員歐詩敏
人民陪審員周學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許鈺平
書記員廖龍煒
判決日期
202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