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4民終187號民事判決書,向被執行人關嶺自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關嶺自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向申請執行人陳友虎因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人民幣454183.12元,負擔案件執行費人民幣6713.00元
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黔0424執302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10
法院:貴州省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由于被執行人關嶺自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未履行義務,應當強制執行其銀行存款或者其他財產履行義務
判決結果
一、凍結被執行人關嶺自治縣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銀行存款460896.12元。如其銀行存款不足,則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財產。
二、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的期限為三年,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后,如需延長期限,申請執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的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申請。如在期限屆滿前未提出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申請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將自動解除。逾期提出申請的法律后果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承擔。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羅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聶威廉
判決日期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