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2019)寧0106民初138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獨任審理。上訴人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某、被上訴人楊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與楊某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寧01民終2906號
判決日期:2021-04-27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事實與理由:被上訴人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向其他班組成員墊付工資的事實,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已向其班組成員支付了藍山科技孵化基地消防工程2018年4月、6月、7月的工資有誤。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建立勞務合同關系的是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與勞務工人,被上訴人無權代其他勞務工人向上訴人主張欠付的工資。一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自行制作的工資表就認定被上訴人向其他工人墊付工資屬于事實認定錯誤。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沒有法律依據。
被上訴人楊某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資8296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807.34元(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9月1日暫算至2019年11月1日),主張至實際工資付清之日止,共計88769.34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系藍山科技孵化基地消防項目工程的承包人,原告楊某及其班組成員系實際施工人。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未支付原告楊某及其班組成員2018年4月工資96530元、6月工資32585元、7月工資17380元,以上合計146495元。原告自認被告已支付工資63533元,尚欠82962元未支付。另查明,原告楊某已向其班組成員支付了藍山科技孵化基地消防項工程2018年4月、6月、7月的工資。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2日辦理注銷登記。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當庭出示的工資表,有被告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印章及其公司職員楊波的簽字,可以證實被告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應向原告及其班組成員支付欠付工資。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辦理注銷登記,其民事責任由被告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承擔。故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支付工資82962元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判決:被告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楊某工資82962元、逾期付款利息5807.34元,合計88769.34元,2019年11月1日之后的利息繼續按年利率6%支付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案件受理費1010元,由被告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被上訴人提交證據:視頻光盤一張,證明上訴人班組成員人工工資已全部結清的事實。
經質證,上訴人對視頻光盤內容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
本院經審查,被上訴人提交的視頻光盤可證實其班組其他成員已領取全部勞務費的事實,上訴人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20元,由上訴人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胡春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陳麗霞
判決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