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請執行人林興海與被執行人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林興明、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粵0402民初12131號民事判決書、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4民終135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林興海、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0402執816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1-01
法院: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查封被執行人林興明名下的車牌號為粵C×××××的車輛;
二、查封被執行人林興明名下的車牌號為粵C×××××的車輛;
以上查封期限均為兩年,2020年月日起至2022年月日止。
需要續行查封的,應當在查封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提出續行查封的書面申請。逾期提出,造成查封效力消滅的后果,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承擔。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員劉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林思妮
判決日期
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