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曉華申請執行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受理后,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銀川仲裁委員會(2019)銀仲字第466號裁決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向申請執行人曹曉華支付工程款320000元、利息41589元,承擔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6日的利息8498.22元,被執行人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向申請執行人曹曉華支付工程質量保證金550847元,并承擔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的利息15826.9元,仲裁費14025元,向本院繳納執行費11665元,以上共計962451.12元。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曹曉華與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寧01執197號
判決日期:2020-08-21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銀行存款962451.12元;
二、若被執行人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灃港華消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銀行存款不足以償還,不足部分則依法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李鋒
二〇二〇年四月六日
書記員焦敬財
判決日期
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