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沈陽化工建設工程總公司與哈曉輝為合同糾紛一案,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遼0105民初13626號,判令被執行人向申請人給付欠款1045955.00元,現該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哈曉輝沒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申請執行人沈陽化工建設工程總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沈陽化工建設工程總公司、哈曉輝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遼0105執990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2021年2月24日向被執行人哈曉輝發送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限被執行人3日內向本院做出財產申報。被執行人在本院規定時間內未予申報。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對被執行人哈曉輝的財產進行網絡查詢,并于對被執行人財產啟動傳統查詢。經查詢,被執行人名下暫無銀行存款、房產、有價證券、車輛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約談申請人,申請人對以上信息表示認可,且無法提供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院已將被執行人哈曉輝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申請人暫不申請對被執行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執行長李祥玉
執行員張洪國
執行員崔曉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賈林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