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曲榮太與被執行人沈陽化工建設工程總公司、張利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應給付申請執行人2000000元及利息,已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4002235.33元。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對執行行為等提出異議并申請再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遼民申431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指令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執行。本院作出(2020)遼0103執595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中止執行,因該案已指令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故本案現階段不宜執行,本案暫不具備執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