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沈陽化工建設工程總公司訴被告哈曉輝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秦恒祥對法院執行中于2021年4月9日發出(2021)遼0105執990號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哈曉輝及廠房、土地實際占用人于2021年4月25日前將沈陽市皇姑區文官村文庫街27-14號場地騰空的執行行為不服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秦恒祥、沈陽化工建設工程總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遼0105執異144號
判決日期:2021-05-27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異議人秦恒祥稱,沈陽化工建設工程公司與王家紅于2009年3月1日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沈陽化工建設工程公司與哈曉輝于2010年12月30日簽訂與王家紅同一地塊租賃合同;異議人與沈陽化工建設工程公司于1998年簽訂部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異議人自建廠房500余平方米,獨立經營從未拖欠租金;異議人與本案無任何關系,法院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進入執行程序,并將異議人所建廠房列入執行無法律依據。請求終止執行、發回重審。
本院查明,本案執行依據為(2020)遼0105民初13626號民事判決書,主文為:
一、被告哈曉輝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將沈陽市皇姑區前進鄉文官村文庫街27-14場地騰退給原告沈陽化工建設工程總公司;
二、被告哈曉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沈陽化工建設工程總公司租金1035749元;
三、被告哈曉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沈陽化工建設工程總公司租金1035749元的利息(具體計算方式:其中2018年7-12月租金174740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利率按全國人民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其中2019年1-6月租金214359元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利率按全國人民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019年7-12月租金214359元的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利率按全國人民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020年1-6月租金235795元的利息,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利率按全國人民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020年7-11月租金196496元的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利率按全國人民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四、駁回原告沈陽化工建設工程總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立執行案號為(2021)遼0105執990號。
另查明,本院執行中于2021年4月9日發出(2021)遼0105執990號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哈曉輝及廠房、土地實際占用人于2021年4月25日前將沈陽市皇姑區文官村文庫街27-14號場地騰空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秦恒祥的異議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蔣欣
審判員白山
審判員崔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牛煜
書記員姬碩
判決日期
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