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三正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訴被告李洲生、李菲、第三人張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
四川三正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與李洲生、李菲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川0802民初364號
判決日期:2021-03-01
法院:四川省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償還原告的借款本金27萬元及利息;2、判令二被告支付違約金5萬元;3、因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7日,被告李洲生在原告處借款2萬元,有轉賬依據。2017年8月11日被告李洲生再次在原告處借款25萬元,借款期限為20天,有借條和轉賬依據,被告李菲在借條上簽名并自愿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洲生未按約還款,李菲亦未履行起擔保責任,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遂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四川三正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50元,本院不予收取,退還原告四川三正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蒲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王霜
判決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