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遼寧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巖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設計院巖土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建鐵路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鐵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2021)遼0114民初953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依法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遼寧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巖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建鐵路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01民終6077號
判決日期:2021-04-09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設計院巖土公司的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裁定,指令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事實和理由:1.上訴人在原審中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原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依法應予以糾正。上訴人“遼寧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巖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曾用名為“遼寧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巖土工程公司”。二名稱所稱公司系屬同一訴訟主體,該情況在原審起訴書中已經列明,上訴人作為本案原告進行訴訟主體適格,不能因為上訴人名稱發生變更而認定當事人是否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且本案上訴人在起訴狀及律師事務所出具所函中均明確載明“遼寧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巖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曾用名為遼寧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巖土工程公司”。二者之間只是企業名稱發生變化,并不影響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故原審法院法律適用錯誤,應依法予以糾正。2.該裁定剝奪了上訴人訴訟主體資格,會造成原告無法提起訴訟,法律后果極其嚴重,故二審法院對該錯誤應予以糾正。一審法院未經審查即認定上訴人主體不適格,作出駁回起訴裁定,程序違法。針對當事人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法院應當進行審查,若法院認為上訴人應當補充必要相關材料,應當通知當事人。但一審法院在并未開庭、詢問的情況下,以未提交材料為由認定主體不適格,程序明顯不當。若該裁定生效,上訴人另行提起訴訟,法院會因裁定生效而不予受理。必將致使上訴人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喪失該案件訴訟權利。在因此,二審法院應當對此嚴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依法撤銷一審裁定,指令沈陽市于洪區法院進行審理。
中建鐵路公司未到庭進行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設計院巖土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56463.66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13297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一)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本案原告依據遼寧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巖土工程公司與中建鐵路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沈陽市仙女河污水處理廠提標升級改造工程項目專業分包合同來院起訴,由于未提供遼寧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巖土工程公司變更為遼寧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巖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信息,故原告遼寧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巖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原告遼寧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巖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案件受理費免收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2021)遼0114民初953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李倩
審判員孫菁蔓
審判員陳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李穎
判決日期
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