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上海長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公司)因與上訴人上海儀電樓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儀電公司),被上訴人啟東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建設中心(以下簡稱投資中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2019)蘇0681民初85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長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儀電樓宇科技有限公司與啟東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建設中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6民終2314號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長江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改判儀電公司向長江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398823元及利息(以工程款4398823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儀電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1.儀電公司將工程整體轉包,導致合同無效,其不應就轉包合同獲利。一審法院判決使儀電公司因轉包獲利1236165.05元。儀電公司將工程整體轉包給本公司,其從未參與工程的施工和管理,不應獲利。2.一審法院擅自更改本公司與儀電公司的結算條款。本公司與儀電公司簽訂的六份供貨合同書中的材料和儀電公司與投資中心簽訂的總包合同中的材料清單是對應的,只是比總包合同中的材料單價下浮3%。從審計報告可以看出,本公司已完全履行合同。按照雙方的購貨合同書,購貨金額為18880102.85元,該金額是總包合同下浮3%的結果,一審又在此基礎上下浮11%,與合同約定不符。3.一審在實際計算工程款時,不參照雙方的合同約定計算工程欠款,擅自捏造“雙方簽訂合同的原意及當地工程整體轉包交易習慣”來變更雙方合同的結算條款。本公司認為一審明顯偏袒儀電公司,損害本公司的利益,使本公司工程款損失達100多萬元。4.按照雙方的合同條款,儀電公司應向本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4856400.34元。雙方簽訂的六份購貨合同材料總價為18880102.85元,六份建設施工合同總價為25967666.68元,合計44847769.53元。購貨合同已履行完畢,施工合同按照總包合同價與分包合同價同比率線性調整,施工合同價款為23142975.69元【25967666.68×(41205501.27÷46234794.37)】。綜上,儀電公司應當支付本公司工程款4856400.34元(42023078.54-已付工程款37166679.27)。本公司主張的標的額低于儀電公司應付金額,應當予以支持。
儀電公司辯稱,投資中心與本公司以及本公司與長江公司的合同均合法有效,雙方應該根據合同約定進行結算。即使長江公司主張合同無效,其也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的原則,主張獲得比合同有效時更多的利益。另外關于工程款的結算問題,長江公司在一審庭審中明確表示購貨合同書應該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結算,其在一審判決以后又變更了當庭的自認,違反禁反言原則。無論從合同的履行或是雙方的真實意思看,購貨合同書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針對的都是同一整體工程,應該一并結算。雙方的結算方式應該參照審定的工程款以及雙方與業主合同之間相應的比例進行下調,下調之后雙方的工程款是39969336.22元。長江公司將購貨合同和建設工程人為割裂以后,其主張的金額變成42002359元,超過業主的審定款4100余萬元。請求駁回長江公司的上訴。
投資中心辯稱,長江公司提出的上訴主要針對其與儀電公司之間的合同,與投資中心無關,請法院依法處理。
儀電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2019)蘇0681民初8535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二、改判本公司無需支付案涉工程款對應利息;三、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長江公司、投資中心負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已查明長江公司愿意接受因投資中心導致的本公司延遲付款。本公司與長江公司簽訂的六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約定,關于付款的履行是基于本公司收到投資中心的付款前提下執行,任何由于投資中心延遲付款造成合同付款履行的延遲,長江公司應接受本公司付款相應延遲。本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長江公司支付進度款,對長江公司的付款比例已接近投資中心對本公司的付款比例。2.長江公司締約時自愿接受因投資中心造成的付款延遲,現又要求本公司承擔利息與約定不符。本公司尚未收到投資中心的全部工程款,一審在查明長江公司同意接受付款延遲的情況下,仍判令本公司承擔利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3.本案糾紛系投資中心延遲支付本公司工程款所致,由此產生的訴訟費用應由長江公司、投資中心負擔。
長江公司辯稱,1.儀電公司應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付款,而不應該把購貨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混為一談,兩份合同約定了不同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條件。2.按照結算條款,應該在竣工后兩年憑審計報告進行付款。案涉工程在2019年的6月21日出具工程結算審定單,一審法院判決從出具審定單之后支付利息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一、二審的訴訟費用也應該由儀電公司負擔。
投資中心辯稱,一審審理過程中,儀電公司始終認為剩余款項的付款條件尚未成就,其從未向投資中心要求予以付款,故并非投資中心的原因導致遲延付款。根據此前投資中心的付款情況,可見投資中心從未拖欠付款。投資中心不同意承擔相應利息以及一、二審訴訟費用。
長江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儀電公司、投資中心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4398823元,并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向本公司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本案訴訟費由儀電公司、投資中心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1月5日,投資中心通過招投標程序,向儀電公司(曾用名:上海長江新成計算機系統集成有限公司)就啟東市新城區行政項目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發出中標通知書,通知儀電公司中標該工程。
2012年1月10日,投資中心作為發包人,儀電公司作為承包人,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六份,其中:1.編號為MCC09J0806033合同的項目名稱為:啟東市新城區行政項目建筑智能化工程(行政綜合服務中心),工程內容為施工圖所示行政綜合服務中心建筑智能化工程,合同價款為24074246.15元(含預留金及其規費稅金3187815.94元),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根據工程形象進度分期支付工程款,線管敷設、橋架安裝結束、綜合布線完成后支付合同價(扣除暫列金額、暫估價,下同)的40%,終端設備到場后支付合同價的30%,終端設備安裝和機房工程結束具備初驗條件付至合同價的8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合同價的90%,余款(扣除保修金和“揚子杯”考核金300萬元人民幣)在工程整體竣工驗收合格后二年內憑審計部門出具的《工程結算核定單》分二次付清,每滿一年付工程審定余款的50%,余款必須確保300萬元人民幣“揚子杯”考核金,待出具“揚子杯”評定結果后進行處理,利息不計。工程結算價必須相對正確,如高估冒算超過5%每超1%扣最終工程結算審定價的4‰。啟東市新城區行政項目建筑智能化工程設計費為45萬元(含第2-3名投標單位的補償費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價中,由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承包單位直接支付給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圖設計中標單位。本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由施工承包單位支付設計合同價的60%,余款待專業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10日內由施工承包單位一次付清。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算起,分單項竣工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承包人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對質量保修范圍內的工程內容實行保修。其它保修內容包括綜合布線系統、計算機網絡及網絡管理系統等的保修期限為二年。雙方還約定了其他相關事項。2.編號為MCC09J0906014合同的項目名稱為:啟東市新城區行政項目建筑智能化工程(科技館),工程內容為施工圖所示啟東市科技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價款為5458507.25元,其余內容除合同價款中未約定預留金和規費稅金及未約定設計費外,與編號為MCC09J0806033合同內容基本一致。3.編號為MCC09J0706013合同的項目名稱為:啟東市新城區行政項目建筑智能化工程(黨員干部學習教育中心),工程內容為施工圖所示啟東市黨員干部學習教育中心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價款為3030655.82元,其余內容與編號為MCC09J0906014合同內容基本一致。4.編號為MCC09J0606020合同的項目名稱為:啟東市新城區行政項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檔案館),工程內容為施工圖所示啟東市檔案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價款為3834687.75元,其余內容與編號為MCC09J0906014合同內容基本一致。5.編號為MCC09J0506017合同的項目名稱為:啟東市新城區行政項目建筑智能化工程(便民服務中心),工程內容為施工圖所示啟東市便民服務中心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價款為5991910.71元,其余內容與編號為MCC09J0906014合同內容基本一致。6.編號為MCC09J1006019合同的項目名稱為:啟東市新城區行政項目建筑智能化工程(市級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工程內容為施工圖所示啟東市市級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價款為3844786.69元,其余內容與編號為MCC09J0906014合同內容基本一致。
2012年1月10日及2012年5月29日,儀電公司與長江公司分別簽訂了六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六份《購貨合同書》,將其承接的上述六項工程,全部整體轉包給長江公司,其中涉及行政綜合服務中心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為13715083.14元,《購銷合同書》合同價款為9636935.63元;涉及科技館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為2374621.72元,《購銷合同書》合同價款為2920130.31元;涉及黨員干部學習教育中心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為1815197.54元,《購銷合同書》合同價款為1124538.60元;涉及檔案館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為2305653.50元,《購銷合同書》合同價款為1413993.61元;涉及便民服務中心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為3494841.47元,《購銷合同書》合同價款為2317311.92元;涉及市級機關后勤服務中心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為2374621.72元,《購銷合同書》合同價款為2920130.31元;該六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約定本合同關于付款的履行是基于儀電公司收到用戶方的付款前提下執行的,任何由于用戶方延遲付款造成本合同付款履行的延遲,長江公司應接受儀電公司對長江公司付款相應的延遲,若最終本工程結算金額與原合同簽定金額發生增減,則雙方的最終結算金額,按照本項目的儀電公司銷售合同價與雙方簽定的分包合同價同比率線性調整。其余內容除合同價款外,均與投資中心與儀電公司簽訂的對應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一致。六份《購貨合同書》中就貨款結算及支付方式均約定:1.結算方式:儀電公司于長江公司到貨并通過儀電公司驗收簽字后支付貨款,具體金額以實際使用貨物數量為準。2.支付方式:本合同價款支付形式為支票,長江公司須在付款前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相應請款單。若由于長江公司原因未及時提供相關單據或增值稅專用發票,儀電公司可順延付款期。本合同關于付款的履行是基于儀電公司收到用戶方的付款前提下執行的。任何由于用戶方延遲付款造成本合同付款履行的延遲,長江公司應接受儀電公司對長江公司的付款相應延遲。雙方還約定了其他相關事項。六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總價款為25967665.68元,六份《購貨合同書》合同總價款為18880084.85元,總合計44847750.53元。
上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長江公司即組織人員進行施工,至2014年8月,長江公司施工完畢,并經相關部門竣工驗收合格。2017年2月16日,長江公司制作了啟東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計申報表并附上竣工驗收報告、竣工結算書等相關文件,經儀電公司、投資中心審核后,以投資中心的名義向啟東市審計局申報審計,該申報表中明確合同金額為46234794.37元,送審金額為47398240.39元。2019年6月21日,啟東市審計局對案涉工程作出了《工程結算審定單》,結論為案涉工程核定金額為41205501.27元,在備注欄內注明:1.本工程為固定單價合同。2.本工程送審價中含預留金3000000元。
在長江公司施工過程中及結束后,投資中心已付給儀電公司工程款38906362.11元,儀電公司已付給長江公司工程款37166678.27元。
一審法院認為,投資中心通過招投標程序后,與儀電公司就案涉工程簽訂了六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六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程序合法,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儀電公司承接案涉工程后,與長江公司通過將整體工程拆分成施工合同、購貨合同的方式并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購貨合同書》各六份的形式,將案涉工程整體轉包給了長江公司施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長江公司、儀電公司間的轉包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雙方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購貨合同書》因違法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本案爭議焦點是:1.儀電公司應付長江公司的工程款是否已到期。2.儀電公司尚欠長江公司工程款的數額。3.投資中心在扣除已付款后,還應向儀電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金額、該款有否到期及長江公司提交的送審金額有否高估冒算。
關于爭議焦點1,儀電公司應付長江公司的工程款已全部到期。理由如下:長江公司與儀電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關工程款(進度款)支付均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合同價的90%,余款在工程整體竣工驗收合格后二年內憑審計部門出具的《工程結算審定單》分二次付清,每滿一年付工程審定余款的50%,利息不計”。對于該約定中的“余款”,系指儀電公司的最終應付款總額扣除其已付款后的金額,余款的付款時間,按通常理解,應在工程整體竣工驗收合格后二年內如審計部門出具了《工程結算審定單》的,則在審計部門出具《工程結算審定單》后分二次付清,每滿一年付工程審定余款的50%,如二年內未出具的,則何時出具即何時全部付清。本案中案涉工程在2014年8月即已整體竣工驗收合格,而審計部門于2019年6月21日出具了《工程結算審定單》,超過了二年時間,儀電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起即負有向長江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義務。《購貨合同書》中對貨款的支付期限約定內容為付款的履行是基于儀電公司收到用戶方(即投資中心)的付款前提下執行的,由于案涉工程系整體轉包,故相關貨款的支付期限可參照執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期限計算。故儀電公司的應付工程款已全部到期。
關于爭議焦點2,儀電公司尚欠長江公司工程款2802657.95元。理由如下:一、綜觀全案,案涉工程為一整體施工任務。二、從儀電公司將案涉工程發包給長江公司的情況來看,事實上儀電公司是將案涉工程整體轉包給長江公司,只是在形式上將案涉工程拆分成兩組合同,掩蓋整體轉包的事實。三、審計部門對案涉工程進行審計作出的《工程結算審定單》是將案涉工程作為一個整體工程進行的審計,所有款項均為建設工程款。從雙方簽訂合同的原意及當地工程整體轉包交易習慣來看,工程整體轉包,轉包方在總工程款中扣除一定的工程款,而并不針對某一部分,工程整體統一結算,故儀電公司、長江公司的工程結算整體按儀電公司銷售合同價與雙方簽定的分包合同價同比率線性調整。儀電公司應付長江公司工程款總額為39969336.22元[41205501.27元×(44847750.53÷46234794.37)],扣除儀電公司已付款37166678.27元,余款為2802657.95元。
關于爭議焦點3,長江公司的送審金額不屬于高估冒算,投資中心在扣除已付款后,應再向儀電公司支付工程款2299139.16元,即其應在2299139.16元范圍內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時,投資中心的付款期限也已到期。理由如下:投資中心與儀電公司在有關啟東市新城區行政項目建筑智能化工程(行政綜合服務中心)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價款中明確約定了預留金及其規費稅金3187815.94元、設計費45萬元,根據合同內容的綜合判斷,該部分費用不屬于工程款,剔除該部分費用后,長江公司所提交的送審金額按約計算不再屬于高估冒算,故投資中心要求在工程款中扣除該部分費用,不予支持。案涉工程審定價為41205501.27元,扣除投資中心已付款38906362.11元,投資中心尚有余款2299139.16元尚未支付。關于付款期限,投資中心和儀電公司間有關進度款支付約定的內容與儀電公司和長江公司間有關進度款約定的內容一致,故投資中心的付款期限已到期,具體理由同前,這里不再重復分析。
關于長江公司主張利息,因案涉工程在2014年8月已竣工驗收,2019年6月21日審計部門出具了《工程結算核定單》,長江公司主張自2019年7月1日起計算利息至實際付款之日,依法有據,關于利率,依照《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精神,確定如下: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判決:一、儀電公司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長江公司支付工程款2802657.95元及利息(以工程款2802657.95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投資中心在未付工程款2299139.16元范圍內對儀電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案件受理費4199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46990元(長江公司已預交),由長江公司負擔12769元,儀電公司負擔34221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二審中,長江公司提供以下證據:1.建設工程施工總包合同、總包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單報價表、長江公司與儀電公司簽訂的購貨合同書6份,證明購貨合同書中的材料清單與總包合同中的清單中材料品名和數量均一致,購貨合同書比總包合同的清單單價下浮3%。2.啟東市審計局審定單、江蘇天宏華信工程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工程結算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所附工程量清單,證明審計報告中的材料品名、數量與總包合同及購貨合同書均能一一對應,6份購貨合同書已全部履行,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材料款。儀電公司質證認為:1.總包合同合法有效。關于長江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報價表,因沒有蓋章,不予認可。對購貨合同書的真實性認可,但是不同意長江公司的證明目的。購貨合同書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一個整體,應該一并結算。2.啟東市審計局的工程結算審定單真實性無法核實。審定單針對的是一個整體工程,并沒有對采購和施工分別列明價款。工程結算審計報告真實性無法核實,其也是針對一個整體工程審計。雖然儀電公司和長江公司簽訂了采購合同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針對的是同一工程,應該一并結算。投資中心質證認為:1.對總包合同及附件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購貨合同書的真實性由法庭審核。2.對啟東市審計局的審定單真實性沒有異議。江蘇天宏華信工程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工程結算審計報告》及所附的工程量清單真實性無法確認。
儀電公司提供以下證據:1.(2018)蘇06民終1366號的庭審筆錄摘要,以及王衛的注冊建造師資質的網絡登記記錄。證明長江公司在前案中自認與儀電公司系合法分包,其法定代表人的社保關系、資質證書均屬于儀電公司,可見雙方并非非法轉包,而是合法分包。2.本案一審的庭審筆錄。證明長江公司在一審庭審中多次認可購貨合同應該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結算,結算款應是39969336.22元。長江公司質證認為:1.庭審筆錄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本案結算不應該以某階段某個人的承諾為依據,應該以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為依據。王衛當時的建造師資格在儀電公司,但儀電公司是當時長江公司的股東之一,長江公司與儀電公司是兩個獨立法人,應該以合同的主體進行結算。2.對一審庭審筆錄的真實性沒有異議。長江公司認為應該按照雙方合同約定進行結算,而不應該根據某一次的筆錄和當事人的承諾來確定結算方式。長江公司愿意按照儀電公司與政府的總包合同結算,而不是同意將購貨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一起結算。投資中心質證認為:對儀電公司兩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否能達到其證明目的,由法庭審核。本院認證認為:對建設工程施工總包合同、購貨合同書、啟東市審計局審定單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不能達到長江公司的證明目的。對儀電公司提交的庭審筆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990元,由上訴人上海長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儀電樓宇科技有限公司各負擔2099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楊盛
審判員呂敏
審判員季建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陳寧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