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申請人保華地產(江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華公司)因與申請執行人江蘇省龍源潤澤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澤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一案,不服高郵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高郵法院)(2021)蘇1084執異4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保華地產(江蘇)有限公司與江蘇省龍源潤澤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10執復43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高郵法院查明,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蘇1084民初687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書約定:截至2020年7月14日,保華公司欠付潤澤公司一期南區案涉工程進度款本金6809.0361萬元(保華公司已審核確認的進度款18372.499萬元,扣減已支付11563.4675萬元)、利息713.79萬元(結息期至2020年7月14日)以及潤澤公司就保華君廷雅苑項目涉案工程進度款訴訟前期已支出的訴訟費28.4525萬元、保全費5萬元、律師費75萬元(潤澤公司與江蘇揚澤交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共支付律師費150萬,剩余75萬律師費另行處理)等3訴訟費用合計108.4525萬元,以上款項共計7631.2786萬元;上述款項,保華公司分期支付,支付期限為:1、在法院出具調解協議書后5個工作日內保華公司向潤澤公司支付2500萬元,該2500萬元用于支付利息713.79萬元、訴訟費用108.4525萬元以及工程款本金1677.7575萬元;2、剩余工程款本金5131.2786萬元由保華公司分兩期支付,保華公司應于2020年10月10日前支付2500萬至潤澤公司,剩余2631.2786萬元于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分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以實際欠款金額及欠付天數按年利率15%計算,由保華公司在2020年12月10日前一并還清;3、若逾期支付的,自逾期之日起保華公司應以欠付工程款本金為基數繼續按年利率15%支付逾期利息;4、保華公司每支付一筆工程款同時,潤澤公司應向保華公司出具等同工程款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潤澤公司未能提供,保華公司有權從未付工程款中扣除相應的稅金;5、若保華公司有任一期未按本調解協議履行還款義務的,潤澤公司有權就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雙方共同確認,潤澤公司對高郵君庭雅苑一期南區1#-3#、5#-7#、地下室、19#、20#、4#、25#、26#、北入口項目工程拍賣、折價所得價款,在保華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本金6809.0361萬元(如有已付應扣除)范圍內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潤澤公司就雙方于2019年11月19日簽訂的協議書第一條(一)第(7)項約定的1.3億元擔保房源拍賣、折價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雙方就案涉一期南區工程進度款糾紛一案(案號:2020蘇1084民初第687號)無其他爭議。潤澤公司同意電力施工單位進入8#樓北側總電房施工,且潤澤公司及江蘇揚澤交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諾不會因8-9號樓工程及10-17號樓工程進度款爭議為由,阻擾保華公司在一期南區1#-3#、5#-7#、地下室、19#、20#、4#、25#、26#、北入口項目及北區8號樓北側總電房施工。
因保華公司未履行調解書約定義務,潤澤公司向本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據潤澤公司申請,擬拍賣保華公司所有的位于高郵市××南區的房產。2020年12月18日,本院對保華公司所有的位于高郵市君庭××南區××樓××室不動產進行網絡詢價。2020年12月31日,本院采用定向詢價方式,向高郵市價格認定局送達價格認定協助書,要求對保華公司名下的59套不動產、固定裝修(樣板房包括家具)進行價格認定。2021年1月11日,高郵市價格認定局作出揚高價認定行(2021)1號價格認定結論書。同日,本院將定向詢價結果告知保華公司,保華公司即提出異議。請求不予認可以詢價方式確定的拍賣物價格以及高郵市價格認定局作出的揚高價認定行(2021)1號價格認定結論書;不同意拍賣異議人與申請執行人雙方確定的價值1.3億元房源之外的房產。其主要事實和理由是,法院采取詢價方式確定拍賣物價格程序違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確定拍賣物價格有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四種定價方式,四種定價方式有先后順序,法院在網絡詢價不成后應當委托評估,但法院卻直接向有關部門進行詢價,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定價程序錯誤。對高郵市價格認定局作出的價格認定明細表不予認可,不同意對樣板房進行拍賣。高郵市價格認定局作出的價格認定不符合《價格認定規則》,沒有體現價格認定依據、價格鑒定人員等重要信息,價格明顯失實。不同意申請執行人要求拍賣1.3億元房源外的房產,如處置1.3億元房源之外的商品房,將導致異議人無房銷售、資金鏈斷裂等嚴重情況,嚴重妨害異議人經營利益。
高郵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議價或者定向詢價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本院采取向高郵市價格認定局定向詢價方式確定保華公司名下59套不動產的處置參考價,保華公司對定向詢價提出異議,本院依法不予受理。異議人對潤澤公司申請拍賣1.3億元擔保房源之外的房產提出異議,本院認為(2020)蘇1084民初687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異議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調解書約定的義務,本院依潤澤公司的申請,擬拍賣異議人名下的房產,其行為并無不當。即使涉案部分房源不在雙方約定的1.3億元擔保房源之內,亦不能阻卻法院的執行行為。故對異議人保華公司的異議,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異議人保華地產(江蘇)有限公司的異議。
復議申請人保華公司申請復議,請求依法撤銷高郵法院(2021)蘇1084執異4號執行裁定書,并依法委托評估機構對拍賣房產進行評估機構對拍賣房產進行評估。執行法院采取詢價的方式確定拍賣價格程序違法,高郵市價格認定局作出的價格認定不符合《價格認定規則》,沒有體現認定依據、鑒定人員信息,對價格認定明細表不予認可。
本院查明,高郵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復議申請人保華地產(江蘇)有限公司的復議請求,維持高郵市人民法院(2020)蘇1084執異4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黃祥
審判員方恒榮
審判員高濟寧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張毅
書記員孫妍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