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蘇省龍源潤澤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澤公司)與被告揚州金陽光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陽光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潤澤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曉萍,被告金陽光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7108江蘇省龍源潤澤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與揚州金陽光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1003民初7108號
判決日期:2021-01-29
法院: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潤澤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工程款10603864元及逾期利息(以10603864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判令原告就為被告施工的金陽光瓜洲生活廣場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在10603864元的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3、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事實與理由: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金陽光瓜洲生活廣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合同,工程竣工后移交給被告。2020年7月22日,雙方對工程進行了結算,確認被告應支付工程款4974900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9145136元(不含一套用于抵697416元工程款的房產,至今未過戶),尚欠工程款10603864元。2020年8月27日,原告由揚州潤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更名為江蘇省龍源潤澤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原告認為該工程是原告工人勞動及材料款而建成,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
被告金陽光公司對原告訴稱事實及訴求予以認可,僅認為訴訟保全擔保費和保全費用不應由被告承擔。
經審理查明:2020年8月27日,揚州市潤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更名為江蘇省龍源潤澤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日,金陽光公司與潤澤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潤澤公司承包建設金陽光公司開發的金陽光瓜洲生活廣場工程,該工程建筑面積33813.62㎡,合同價款48495740.99元。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中標價即為合同價。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合同價70%,工程決算經審計后付至95%,余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待保修期滿后扣除維修金后返還(不計息)。合同簽訂后,潤澤公司組織人員進行施工,現工程已完工并竣工驗收合格。2020年7月22日,金陽光公司和潤澤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決算,工程決算審定單確定工程造價為49749000元。
截止2019年2月3日,金陽光公司已支付潤澤公司工程款39145136元。
上述事實,有合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工程結算審定單、已付工程款明細表、公司名稱變更證明及雙方當庭陳述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揚州金陽光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江蘇省龍源潤澤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10603864元及逾期利息(以10603864元為基數,從2020年7月2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原告江蘇省龍源潤澤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可以就其施工的金陽光瓜洲生活廣場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在10603864元的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2711.50元,由被告金陽光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交85423元,本院退還原告42711.50元,其余42711.50元由被告金陽光公司履行上述付款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案件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金陽光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金陽光公司履行上述付款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保全擔保費用11000元,由原告自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謝云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劉濤
書記員馬靜
判決日期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