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王中漢因與被申請人中國農業機械化科學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科院呼和浩特分院)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內01民終45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王中漢與中國農業機械化科學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內民申1852號
判決日期:2020-11-02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王中漢申請再審稱,(一)原審確認解除勞動關系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王中漢自1984年入職農科院呼和浩特分院。1996年起,農科院呼和浩特分院停發王中漢工資,2007年起,停繳王中漢的社會保險,并強制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王中漢不具備應當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農科院呼和浩特分院解除與王中漢勞動關系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屬無效。王中漢已提交社保證明、拒絕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要求證人出庭等證據,原審法院未予采信,而是以王中漢沒有提交停發工資的證據為由判決解除勞動關系錯誤,該舉證責任應由農科院呼和浩特分院承擔。(二)原審法院對王中漢要求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存在錯誤認定,適用法律不當。王中漢在農科院呼和浩特分院的工齡為二十二年,雖1996年至2007年離開工作單位,但系因農科院呼和浩特分院未安排王中漢上崗工作、停發工資造成的,且在此期間,農科院呼和浩特分院一直為王中漢繳納社保,雙方具有事實勞動關系。王中漢在農科院呼和浩特分院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再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農科院呼和浩特分院提交意見稱,王中漢自1996年起自謀職業,其收到《勞動保障報》第3版刊登通告和《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后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異議。雙方的勞動關系自2007年4月15日起已解除。王中漢提起仲裁的時間距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時間已達12年之久,超過訴訟時效。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王中漢的訴訟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依法駁回其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王中漢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白海榮
審判員王菁馨
審判員張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范文婧
書記員楊雅婷
判決日期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