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美英與被告匯智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美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喻曉杰,被告匯智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納新、張資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美英與匯智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晉0109民初1887號
判決日期:2020-02-11
法院: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張美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間報酬396000元和逾期違約金126720元(按逾期金額的日千分之五自2018年10月16日暫計至2019年1月4日,應計至實際付清日);2.本案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山西八達鎂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達鎂業公司”)因生產環保要求需要開展回轉窯煙氣脫硝治理,擬委托第三方有資質機構承攬該項目。原告獲悉此消息后,于2018年7月與八達鎂業公司接觸洽談并推薦項目承接主體。2018年8月8日,原告與山東日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麗公司”)簽訂《咨詢服務協議》,將日麗公司推薦給八達鎂業公司,為日麗公司承接項目提供居間服務,促成雙方合作。經過原告與八達鎂業公司接洽、溝通和商談,在即將簽約時因日麗公司資質問題,未能達成合作。2018年8月23日,經日麗公司推薦,原告與被告簽訂咨詢服務協議,協議約定原告作為被告的業務代表,將被告推薦給八達鎂業公司,為被告公司承接項目提供居間服務,被告按項目合同金額的6%即396000元向原告支付咨詢居間服務。上述合同簽訂后,在原告與八達鎂業前期溝通的基礎上,成功促成被告與八達鎂業公司于當日簽訂《山西八達鎂業回轉窯煙氣脫硝治理項目合同書》,項目合同價款為6600000元,合同工期90天。原告成功促成被告承攬八達鎂業公司治理項目,但被告收到項目款后拒絕履行咨詢服務協議,拒不向原告支付居間費用。為維護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匯智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辯稱:一、涉案的咨詢服務協議并非典型的居間合同,涉案合同名稱為咨詢服務協議,咨詢服務協議中約定的內容是要求雙方將相應的業務貫穿在合同的簽訂以及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也就是說并非居間合同要求的促進簽訂合同為目的,合同條款第一條第四部分、第二條第三部分都有相應的約定,因此本案不能僅參照合同法的居間合同進行裁判,雙方約定也不是單純的居間合同;二、原告沒有按照咨詢服務協議履行相關的義務,現被告有證據證明此事項與原告無關,因此其無權要求報酬;三、即便原告主張居間報酬,按照協議要求,現協議尚未履行完畢,而雙方的咨詢服務協議明確約定是根據項目進度款進行付費,目前項目進度并不滿足全部付款的條件,其主張全額報酬以及違約金沒有法律約定和合同約定。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8月23日,原告張美英作為甲方與被告匯智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乙方簽訂了《咨詢服務協議》,約定:“乙方委派甲方作為匯智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代表溝通聯系本次山西聞喜縣八達鎂業有限公司回轉窯煙氣脫硝治理有關項目。雙方約定應由乙方支付甲方業務咨詢費,咨詢費為項目合同額的6%,即人民幣叁拾玖萬陸仟元整。乙方根據業主每次實際支付給乙方的項目進度款,按比例支付甲方業務咨詢費。乙方在收到業主項目設備預付款后付甲方業務咨詢費總額的50%(198000元),乙方在收到業主項目設備進度款時付甲方業務咨詢費總額的30%(118800元),剩余20%(79200元)業務咨詢費在乙方項目設備驗收完成后,收到驗收款后全部付清。乙方在每次收到業主支付的項目款后三個工作日內將甲方的咨詢費匯到甲方指定賬戶。乙方違反本協議,未在上述約定時間內支付給甲方業務咨詢費,從逾期次日起,每日按應支付款項的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如超過一個月仍未足額支付,除累計支付違約金外,還需賠償因此為對方造成的損失。”
2018年8月23日,被告匯智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供方(甲方)與山西八達鎂業有限公司作為需方(乙方)簽訂了《山西八達鎂業回轉爐窯煙氣脫硝治理項目合同書》,約定:“本合同價格即合同總價為6600000元整,合同價格包括合同設備、運雜費、技術資料、技術服務及工程建設安裝等與本合同有關的費用;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20%的預付款1320000元。乙方主體料材進廠50噸,甲方在三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15%的進度款990000元。SCR主體塔安裝至8米,甲方在三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15%的進度款990000元。安裝調試完畢后,性能考核驗收合格后五日內,乙方開具合同總價金額增值稅發票后,甲方向乙方付合同總價的40%即2640000元。剩余合同總價的10%即660000元為質量保證金,自驗收之日起十二個月無質量問題,甲方在五個工作日內無息一次性付清質量保證金。”
另查明,山西八達鎂業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2018年10月9日、2018年10月16日分別向被告付款1320000元、990000元、990000元。根據《咨詢服務協議》的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316800元咨詢費
判決結果
被告匯智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張美英咨詢服務費316800元及此款按照日利率5‰從2018年10月1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28元,減半收取計4514元,由原告張美英負擔903元,由被告匯智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61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裴毅超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趙瑞明
判決日期
20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