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匯智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青島新睿建筑設計有限公司、被告王東利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軍波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青島新睿建筑設計有限公司、王東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匯智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青島新睿建筑設計有限公司、王東利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203民初7939號
判決日期:2019-12-20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務費25萬元;2、判令二被告承擔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二被告實際付清之日止,以25萬為本金,按照銀行同期貸款的4倍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3、判令被告王東利對被告青島新睿建筑設計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其他費用。事實理由:被告青島新睿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對青島圣大宏達地產有限公司閥門廠危舊房集中安置片區改造項目(以下簡稱該項目)的設計施工圖進行審核,約定審核服務費為40萬元,現原告已經將該項目的審核工作全部完成,被告青島新睿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僅支付了部分服務費,剩余25萬元服務費一直未能支付,為此二被告承諾,于2019年5月1日前結清余款,若違約將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認為二被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青島新睿建筑設計有限公司、王東利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二被告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的權利。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本院認證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
2019年4月17日,原告與二被告簽訂《關于閥門廠危舊房集中安置片區改造項目圖紙審核補充協議》,協議約定:鑒于青島新睿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睿公司)委托匯智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智公司)對青島圣大宏達地產有限公司閥門廠危舊房集中安置片區改造項目(即御景新苑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的設計施工圖紙進行了審核,針對該項目審核服務費用支付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1、本項目審核工作已完成,關于本項目審核服務費用,新睿公司需向匯智公司支付共計40萬元,該費用為不含稅金額,分兩次付清;新睿公司于2018年4月已支付匯智公司15萬元,余款25萬元新睿公司于2019年5月1日欠結清(收款人及賬號:62×××47,戰毓東)。2、新睿公司及王東利總經理個人擔保承諾:上述余款按時付清,自2019年5月15日起每延遲一天,新睿公司按本協議總合同款的1%向匯智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累計計算,上不封頂。3、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原告匯智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島新睿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均在協議上加蓋公章,被告王東利及原告負責人在協議上簽字。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一、被告青島新睿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匯智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25萬元;
二、被告青島新睿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匯智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以25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倍計算);
三、被告王東利對上述第一、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青島新睿建筑設計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63元,保全費2220元,合計8583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宋治宇
人民陪審員劉紅霞
人民陪審員徐振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陳晨
判決日期
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