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孫凱強與杭州佰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仲裁一案中。申請執行人孫凱強于2019年6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杭州佰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給付執行款人民幣15027.02元,執行費人民幣125元。執行過程中,本院采取的執行行為與執行措施有
孫凱強、杭州佰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浙0104執2918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1、于2019年6月6日通過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與申報表、傳票、廉政監督卡、信用風險懲戒提示書等法律書函,但其仍未實際履行。
2、于2019年6月6日起多次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及浙江法院執行辦案系統查控了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信息,其財產狀況為:被執行人杭州佰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僅有127.64元銀行存款,但已被他案在先凍結,本案已輪候凍結;被執行人杭州佰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無工商、不動產、車輛、證券等登記信息。
3、于2019年6月6日對被執行人杭州佰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于2019年8月20日決定將被執行人杭州佰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4、本院已于2019年11月11日向申請執行人送達案件擬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告知書并告知了相關權利義務,但申請執行人既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聽證申請,也未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綜上所述,本案被執行人杭州佰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向申請執行人秦玥書面方式釋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要求其提供被執行人的具體財產線索,但申請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也未提出聽證申請。現本案未能執行的標的額為15027.02元,未能執行的執行費為125元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陳法忠
審判員汪駿華
審判員李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執行助理史文鋼
代書記員黃媛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