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田勇與杭州佰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仲裁一案中,申請執行人田勇于2019年5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杭州佰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給付執行款7784.31元,執行費50元。執行過程中,本院采取的執行行為與執行措施有
田勇、杭州佰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浙0104執2714號
判決日期:2019-12-28
法院: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1、于2019年5月23日通過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與申報表、傳票、廉政監督卡、信用風險懲戒提示書等法律書函,但其仍未實際履行。
2、于2019年5月23日起多次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及浙江法院執行辦案系統查控了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信息,發現其財產狀況為:多個銀行賬戶存款共計100余元,未發現被執行人有不動產、車輛、證券、電子商務、股權等信息。
3、于2019年5月23日對被執行人杭州佰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于2019年6月6日決定將被執行人杭州佰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上述被執行人在本院涉及12件執行案件,且已另案對被執行人杭州佰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輯控措施。
4、于2019年7月2日委托杭州互聯網公證處對執行人杭州佰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營地進行了實地調查,經查杭州佰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2日搬離。
5、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通過擬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告知書將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調查結果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執行人的具體財產線索,申請人認可法院的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
綜上所述,因本案被執行人杭州佰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本院向申請執行人田勇釋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其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具體財產及財產線索,經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對認定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亦表示認可。現本案未能執行的標的額為7784.31元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汪駿華
審判員陳法忠
審判員張帆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沈佳妮
判決日期
201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