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付瑋與杭州佰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仲裁一案中。申請執行人付瑋于2019年05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杭州佰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給付執行款人民幣22704.91元,執行費人民幣241元。執行過程中,本院采取的執行行為與執行措施有
付瑋、杭州佰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浙0104執2748號
判決日期:2019-12-24
法院: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1、于2019年05月27日通過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與申報表、傳票、廉政監督卡、信用風險懲戒提示書等法律書函,但其仍未實際履行。
2、于2019年05月27日起多次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及浙江法院執行辦案系統查控了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信息,其財產狀況為:凍結被執行人杭州佰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銀行賬戶,僅有少量銀行存款,無益處置;被執行人名下無不動產、車輛、證券等登記信息。
3、于2019年5月27日對被執行人杭州佰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于2019年5月27日決定將被執行人杭州佰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4、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通過談話方式將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調查結果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執行人的具體財產線索,申請人認可法院的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
綜上所述,因本案被執行人杭州佰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本院向申請執行人釋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其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具體財產及財產線索,經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對認定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亦表示認可。現本案未能執行的標的額為22704.91元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陳法忠
審判員汪駿華
審判員李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執行助理韓偉
書記員戚陳鍇
判決日期
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