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雷光明與被上訴人雷明秋、湖南華信通信息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華信通公司),原審第三人張家界城通管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張家界城通管網公司)、張家界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張家界市國資委)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2015)張定民二初字第1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雷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萬傳洪、胡小龍,被上訴人雷明秋,被上訴人湖南華信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方仁,原審第三人張家界城通管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騰英,原審第三人張家界市國資委的委托代理人朱韶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