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海訴被告李明金、湖南華信通信息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李海與李明金、湖南華信通信息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黔0382民初4803號
判決日期:2017-09-30
法院:貴州省仁懷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李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0000元。事實和理由:2015年4月22日,被告湖南華信通信息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將其承包的赤水移動傳輸施工項目部分工程轉包給原告,原告承包后積極開展施工,后原告在2015年8月28日經兩被告協商,將工程再度轉包給被告李明金,原告與被告李明金結算原告已施工投入320000元,并約定支付期限。現該工程早已完工投入使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李明金支付工程款,但其以被告湖南華信通信息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未支付其工程款項為由拒不支付,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被告湖南華信通信息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因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因發生糾紛的建筑施工項目所在地位于赤水市,貴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對本案享有專屬管轄的權利
判決結果
被告湖南華信通信息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貴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程遠能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張賢彬
判決日期
2017-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