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建勛與被告黑龍江中移通信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移通信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建勛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晨,被告中移通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建勛與黑龍江中移通信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黑0108民初2926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平房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劉建勛訴稱:劉建勛于1993年復員后進入哈爾濱市電信工程局工作,1999年,電信移動分家,將劉建勛轉入分立后的中移通信公司,工作部門及崗位為傳輸一中心建設項目管理崗位,劉建勛、中移通信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為劉建勛繳納社會保險,但勞動合同均在中移通信公司處,月平均工資為5227元。2011年,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黑龍江有限公司大慶分公司將“黑龍江移動2011年管線遷改整治一階段工程——大慶單項工程”交由中移通信公司承建,劉建勛為中移通信公司在該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經理。2013年,案外人郝井雙以中移通信公司欠付工程款為由訴至法院。經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中移通信公司給付郝井雙工程款309余萬元及利息。中移通信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經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聽證,依法駁回中移通信公司的再審申請。2019年10月30日,中移通信公司作出(2019)黑中移處分字第1號《處分決定書》,以劉建勛違反公司管理要求,私自與郝井雙簽訂《施工協議書(補充)》導致案件敗訴等理由,依據《中國移動黑龍江公司員工違紀違規處分條例V3.0》第55條第5款之規定,給予劉建勛開除(解除勞動合同)處分。劉建勛對處分決定不服,向中移通信公司提出申訴。中移通信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關于對劉建勛申訴的復核決定書》,駁回劉建勛的申訴請求。該《處分決定書》現已生效。劉建勛于2020年6月8日向哈爾濱市平房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恢復與中移通信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補發工資和社會保險。該委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哈平勞人仲字(2020)第310號仲裁裁決書,駁回劉建勛全部仲裁請求。劉建勛認為,中移通信公司違背客觀事實,錯誤認定事實,將本應支付的工程款認定為公司損失,并歸咎于劉建勛。錯誤適用制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劉建勛的合法權益。懇請貴院依法支持劉建勛的訴訟請求。現訴請:1、判令中移通信公司恢復其與劉建勛的勞動合同關系;2、判令中移通信公司補發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間的工資共計67951元;3、判令中移通信公司補繳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間的社會保險;4、訴訟費由中移通信公司承擔。
被告中移通信公司辯稱:因劉建勛違反《員工違紀違規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未按規定授權訂立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中移通信公司對劉建勛作出開除(解除勞動合同)處分事實清楚、程序正當,請求依法駁回劉建勛的訴訟請求。
經本院審理查明:劉建勛于1993年復員后進入哈爾濱市電信工程局工作,1993年電信移動分家,劉建勛轉入分立后的中移通信公司,擔任傳輸一中心建設項目管理崗位。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中移通信公司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
2014年4月17日,劉建勛代表中移通信公司與案外人郝井雙簽訂《施工協議書(補充)》。
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1年大慶整遷改工程糾紛案件調查筆錄》載明:“施工協議書(補充協議)簽訂情況:2014年4月17日,因為郝井雙起訴,王舉恩安排我去把25萬元付給郝井雙。協議書是郝井雙起草的。我忘了是誰讓我去簽的。當時郝井雙說我簽個協議就撤訴,所以我就簽了。我請示領導是郝井雙把剩下三項活干完就可以付款,不是請示領導我簽訂該協議。我不知道簽訂該協議會有什么后果。以上情況屬實,不符之處我愿承擔責任。劉建勛簽字”。
2019年8月22日作出的《大慶2011年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詢問筆錄》載明“?王法讓你去,怎么交待你的劉:讓我把錢給他,把條打好,跟他協商撤訴,解凍賬號。沒說簽協議。我也沒跟領導說我跟他簽協議。”
2013年,郝井雙將中移通信公司訴至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該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7)黑0602民初27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中移通信公司給付郝井雙工程款3091478.60元及利息。中移通信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于解除劉建勛勞動合同一事,中移通信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經征求工會意見,2019年10月30日,中移通信公司向劉建勛下發《關于對劉建勛進行處分的決定》,內容為:依據《中國移動黑龍江公司員工違紀違規處分條例V3.0》第五十五條第五款之規定,經工程公司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劉建勛開除(解除勞動合同)處分。劉建勛對該處分決定提出申訴,中移通信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關于對劉建勛申訴的復核決定書》,駁回劉建勛的申訴請求。
《中國移動黑龍江公司員工違紀違規處分條例V3.0》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公司合同管理規章制度,在簽訂、執行合同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解除勞動合同)處分:……㈤未按規定授權、超越授權訂立合同,給國家或公司造成損失的……”該條例于2018年12月16日經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黑龍江有限公司第三屆職工代表大會第十六次聯席會議審議并通過,分送各基層工會、省公司各分會、小組。
2020年5月15日,劉建勛向哈爾濱市平房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被申請人為中移通信公司,仲裁請求:一、請求中移通信公司恢復其與劉建勛的勞動合同關系;二、請求中移通信公司補發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13日間的工資共計人民幣33975.50元;三、請求中移通信公司補繳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13日間的社會保險。2020年11月23日,哈爾濱市平房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下發哈平勞人仲字[2020]第31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以上事實,有施工協議書(補充)、處分決定書、關于對劉建勛申訴的復核決定書、(2017)黑0602民初2781號民事判決書、(2019)黑06民終603號民事判決書、2011年大慶整遷改工程糾紛案件調查筆錄、大慶2011年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詢問筆錄、部門聯系單、會議記錄、中國移動黑龍江公司員工違紀違規處分條例V3.0、工程勞務用工協議書(管道)、工程勞務用工協議書(光纜)、哈平勞人仲字[2020]第310號仲裁裁決書、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載卷為證,并經庭審質證及審查,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劉建勛的全部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劉建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鑫
人民陪審員邊玉英
人民陪審員李延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王旭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