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黑龍江中移通信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移公司)因與楊貴林、趙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法院(2019)黑0302民初32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黑龍江中移通信技術工程有限公司、楊貴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黑03民終257號
判決日期:2020-07-15
法院: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中移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法院(2019)黑0302民初3245號民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一審中的訴訟請求。2、請求依法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一審判決認定,“趙剛與白成武系中移公司職工,其分包工程及確認工程款的行為系代表中移公司履行的職務行為,其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中移公司承擔。”但事實上,趙剛時任上訴人雞西維護中心主任時,該中心僅負責該工程的需求提出,由雞西移動公司網絡部審批后向上級立項,再由上訴人的傳輸中心負責施工。雞西維護中心只是需求上報部門,其工作職責不包括施工內容,也不可能代表上訴人履行施工的職務行為。在該工程中,一審被告趙剛其以個人行為承攬工程,并且在上訴人一審提交的《工程確認單》中趙剛明確被列為施工者,且有其簽字確認。該三筆確認單中,趙剛簽字確認案涉工程應支付其費用為998000元,這與被上訴人提交的《2020年遷改費用結轉情況說明》中趙剛簽字確認的998000元相吻合。上訴人已全額支付給趙剛998000余元,趙剛也不否認,上訴人基于該工程已全額履行完支付義務,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一審法院對此事實沒有認定,顯屬事實認定錯誤。懇請貴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楊貴林未予答辯。
趙剛未予陳述。
楊貴林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中移公司、趙剛給付工程款107300元,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支付2012年11月1日至實際給付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期間,中移公司承包了雞西地區移動通信設施遷改及維護工程。由中移公司雞西維護中心時作主任趙剛具體負責工程建設事項。2012年4月,趙剛指派雞西維護中心員工白成武找到楊貴林,將雞冠區的移動通信設施遷改及維護工程(管道下臥、通信線路架空,管道井維修,管道下臥包封,管道穿光纜、換井具)分包給楊貴林。雙方未簽訂施工合同。楊貴林組織人員進行了施工。2012年10月工程完工。因該工程屬于通信設施的遷整改工程,所有設施均為在網使用狀態下進行的施工,工程邊施工邊使用,故該工程完工時,發包單位均已實際使用。2012年12月30日,趙剛與白成武為發包單位出具了2012年遷改費用結轉情況說明。說明中確認了雞冠區移動通信設施遷改及維護工程的工程款數額為66萬元。2017年8月中移公司雞西維護中心員工張士彬給付楊貴林工程款52700元。2018年1月4日中移公司以仲裁調解工資的方式給付楊貴林499946.17元。剩余107353.83元至今未予給付。訴訟中,白成武出庭作證證實,趙剛是代表中移公司以雞西維護中心主任的身份指派其工作,如果是以個人名義安排其工作,其不會執行。
一審法院認為,趙剛系中移公司雞西維護中心主任,具體負責涉案工程項目建設。中移公司雞西維護中心員工白成武也證實趙剛是以主任的身份指派其工作。楊貴林在承接工程時信賴的發包主體是中移公司而非趙剛或白成武。中移公司抗辯是趙剛承包了涉案工程,對此抗辯理由,中移公司與趙剛之間并沒有承包合同,中移公司又未能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證實趙剛并非職務行為。故趙剛指派白成武將涉案工程分包給楊貴林的行為及確認工程款的行為均系職務行為,其行為對中移公司發生效力,所形成的建設施工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應為楊貴林與中移公司,本院對中移公司的抗辯理由不予采信。
對于楊貴林與中移公司所形成的建設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問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建筑工程為建設工程的一部份,本案工程系通信設施遷改及維護工程,其性質并不屬于建筑工程,而應屬于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雖然楊貴林不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并未要求從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故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合同無效的情形。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而對于何種情形屬于違法分包情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違法分包有四種行為:一是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是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是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是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本案中,中移公司作為總承包單位將雞冠區的移動通信設施遷改及維護工程全部分包給楊貴林,此種情形屬于條例第三項規定的違法分包的行為。因此,雙方形成的分包合同無效。
對中移公司是否應給付工程款及利息問題。雖然分包合同無效,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2012年10月,發包人將涉案工程已實際使用,應視為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楊貴林作為實際施工人,在2012年10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便具有了主張欠付工程款的請求權。按照趙剛與白成武確認的工程款數額計算,楊貴林施工的工程款總額為66萬元,中移公司已支付552646.17元,尚欠107353.83元,楊貴林自愿放棄53.83元,系對自已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支持。而工程款的利息屬于法定孳息,中移公司應當予以支付。對于利息計算標準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故本院對楊貴林主張的利息計算標準予以支持。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定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從2019年8月20日起工程款利息應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對利息起算期限問題,因涉案分包合同為無效合同,沒有付款期限的約定。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該工程發包人已于2012年10月實際使用,因此,該日期應為應付工程款之日,故本院對楊貴林主張的利息起算期限予以支持。
綜上,趙剛與白成武系中移公司職工,其分包工程及確認工程款的行為系代表中移公司履行的職務行為,其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中移公司承擔,故本院對楊貴林要求中移公司給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請求予以支持,對要求趙剛給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判決:一、被告黑龍江中移通信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原告楊貴林工程款107300元;二、被告黑龍江中移通信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按人民銀行5年以上期貸款利率計算,以未付工程款為基數,支付楊貴林2012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工程款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繼續計算給付;三、駁回原告楊貴林對被告趙剛的訴訟請求。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本案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23元,由上訴人黑龍江中移通信技術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季學平
審判員劉偉國
審判員周雪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汪琳琳
判決日期
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