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河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興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恒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安徽省途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司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安徽河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與安徽興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恒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皖0124民初2503號
判決日期:2021-02-23
法院: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安徽河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訴稱,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09271.34元及逾期利息215502.38元(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409271.34為基數,自2017年1月1日起暫計算至2020年4月21日,其后利息計算至款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支付原告遲延支付質保金利息57085.48元(利息以質保金120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月1日起計算至2020年1月21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恒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根據原告提交的與安徽興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雙方約定發生爭議向安徽興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訴訟,由于安徽興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在合肥市包河區,故本案應該由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駁回恒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君
人民陪審員盧偉
人民陪審員姜麗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吳憶瓊
判決日期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