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已于2019年12月26日經長沙仲裁委員會仲裁,該案(2019)長仲調字第1601號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立案執行,但被執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現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被執行人尚應支付申請執行人租金669579.71元,器材賠償款116770.75元,違約金19624.75元,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7616元(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的標準計算,自2020年11月9日暫計算至2021年1月14日),并應承擔案件執行費10536元,以上合計824127.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