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周劍劍、周順茍與被申請人江西省吉水縣城建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吉水城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贛08民終21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周劍劍、周順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贛民申932號
判決日期:2021-01-06
法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周劍劍、周順茍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本案中吉水城建公司與劉富根應當是掛靠關系,并非委托關系。周劍劍、周順茍已經領取的工程款金額是否扣除稅款,應當是周劍劍、周順茍與劉富根另行協商,而不是與吉水城建公司另行處理。周劍劍、周順茍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證明自己繳納的稅費。吉水城建公司自始至終未舉證證明支付工程款的金額,其公司也未支付任何稅費。(二)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周劍劍、周順茍并沒有做出對己不利的自認行為,二審判決斷章取義,導致適用法律錯誤。周劍劍、周順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周劍劍、周順茍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熊偉
審判員黃聲敏
審判員劉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馬悅
書記員嚴磊
判決日期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