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肖生秦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江西省吉水縣城建建筑公司、劉富根、肖歡、吉安縣永陽鎮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贛0821民初163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江西省吉水縣城建建筑公司、劉富根、肖歡應向肖生秦支付欠款本金392946.98元及利息支付遲延履行利息,吉安縣永陽鎮人民政府在所欠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并負擔案件受理費7191元、執行費5794元,但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該義務。申請執行人肖生秦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執行
肖生秦、江西省吉水縣城建建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贛0821執1388號
判決日期:2020-05-25
法院:江西省吉安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經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如下:申請執行人同意被執行人當場履行5萬元,剩余款項被執行人在2020年1月13日前履行完畢。據此
判決結果
終結執行程序。
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后,被執行人如未按該協議履行,申請執行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周曉斌
審判員周修文
審判員熊尹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王儀強
判決日期
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