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浙江大華系統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江陰中昌節能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浙江大華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依據已生效的(2019)蘇0281民初3129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江陰中昌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給付30000元及訴訟費288元,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執行
浙江大華系統工程有限公司與江陰中昌節能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0281執7202號
判決日期:2020-05-18
法院: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傳票及報告財產令,責令其限期履行義務或報告財產、到庭接受詢問。但被執行人未自動履行義務,也未向本院報告財產及按期到庭接受詢問。為此,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須的有關消費。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執行過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調查事項:
1、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車輛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2、本院通過江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對被執行人房地產信息進行查詢,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位于江陰市的房地產,本院已依法查封,但系輪候查封,已發出參與分配函;
3、本院前往被執行人住所地進行調查,發現此公司已經停止經營了;
4、此外,亦未發現被執行人及其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上述執行情況,本院當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對本院的執行結果未有異議,亦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同意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
上述事實,有執行通知書、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執行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9)蘇0281民初3129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金葉鋒
審判員施君晟
審判員韓鵬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沈穎
判決日期
20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