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大華系統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青海寧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青海寧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唐湖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浙江大華系統工程有限公司與青海寧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青海寧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唐湖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浙0108民初6335號
判決日期:2020-04-13
法院: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浙江大華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兩被告支付原告貨款人民幣320000元;二、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20218.30元(以逾期貨款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3-5年期同期貸款利率的1.3倍計算利息,暫從2015年1月15日計算至2019年11月8日,320000×6%×1.3×1758÷365≈120218.30);三、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青海寧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唐湖分公司與原告在2014年簽訂工程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承包其集控室大屏幕顯示系統工程,提供液晶拼接單元等設備,合同總金額為人民幣320000元。原告積極履行義務后,被告青海寧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唐湖分公司卻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2015年1月14日,被告青海寧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唐湖分公司向原告出具系統驗收報告一份,驗收合格,但未支付給原告貨款人民幣320000元。該貨款拖欠至今,按雙方合同約定需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20218.30元。被告青海寧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系被告青海寧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唐湖分公司的總公司,故需對本案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至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方晨
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
代書記員王赟丹
判決日期
20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