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受理原告浙江大華系統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青海寧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唐湖分公司、青海寧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浙江大華系統工程有限公司與青海寧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唐湖分公司、青海寧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浙0108民初6330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0-04-13
法院: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96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730473.21元;3、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一與原告在2014年簽訂項目合同書一份,約定由原告承包全廠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項目、提供高清紅外球機等設備,合同總金額為1960000元,原告按約履行義務后,被告一未按約付款,被告二作為被告一的總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付款義務和違約責任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至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費婧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朱潔
判決日期
20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