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葫蘆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安裝公司)與被告北京百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鍵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時凱、被告百鍵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杰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葫蘆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與北京百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1402民初448號
判決日期:2021-07-29
法院: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安裝公司訴稱,被告百鍵公司承包了葫蘆島市連山區打漁山園區“首開。國風海岸”項目中的一期工程一標段和二標段工程。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間,被告將該工程部分外墻膩子工程分包給我方進行施工,并簽訂了《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合同》。涉案工程于2015年9月30日前全部施工完畢并驗收。總價款為3672234.60元,被告已經支付3229000.00元,余款尚欠259622.90元未付,同時應退還質保金183611.70元,此款項經多次催要一直未給付。現起訴,要求被告立即給付上述款項443234.60元,并支付利息100000.00元。
被告百鍵公司辯稱,我公司與原告簽訂《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合同》屬實。但開發公司尚未與我公司結清工程款,為此,我公司不能給付原告剩余的工程尾款。同時,我公司尚未與原告進行結算。我公司對給付原告的工程款3229000.00元有異議,原告應該少算了4000.00元。故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被告百鍵公司承包了葫蘆島市連山區打漁山園區“首開.國風海岸”項目中的一期工程一標段和二標段工程。2014年7月22日至2015年8月18日期間,被告將該工程的外墻涂料及膩子工程(包工包料)承包給了原告進行施工,工程質保金為5%。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前全部施工完畢,被告對涂料工程進行了驗收。現該工程雙方認可已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但交付使用時間不能確定。
另查明,原告施工的工程總額為3672234.60元,被告認可有雙方結算單的款額為1661125.60元,被告對沒有雙方結算單的款額為2011109.00元暫不予認可。截止到2019年2月3日,原告給被告開具發票額度為3240000.00元,被告給付原告款項為3229000.00元(按發票額度少付11000.00元)。
再查明,對于雙方沒有簽字的確認單,原告給被告發出工程確認結算單后,被告認可已經收到,但一直沒有進行確認。2021年2月1日,被告與項目開發單位葫蘆島首開宏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工程已經進行了結算。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施工合同,結算文件,結算單,載卷佐證,經開庭質證,本院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百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葫蘆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工程款259622.90元,并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決確認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百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葫蘆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質保金183611.7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32.00元,由被告北京百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玉杰
人民陪審員聶永新
人民陪審員錢幫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劉穎
判決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