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海男訴被告葫蘆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第三人朝陽華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海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翟永芝,被告葫蘆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哲政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時凱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朝陽華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海與葫蘆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1321民初120號
判決日期:2021-06-18
法院:遼寧省朝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王海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第三人朝陽華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開發的位于朝陽縣柳城街道壹品藍灣E區樓房的建筑工程承包給被告葫蘆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被告將工程發包給于洪江,于洪江將工程分包給朱立臣,朱立臣又將工程分包給高凌珠。高凌珠于2020年7月24日通知原告到壹品藍灣E區拆卸架子,每天工資350元。2020年7月25日早上六點,原告到工地開始和同事孫學剛、王樹貴等開始拆卸架子,十點左右,原告從四樓掉到二樓平臺上受傷,孫學剛撥打120急救電話,朝陽縣人民醫院急救車將原告接到醫院治療,辦理住院手續時朱立臣卻派人將原告轉院至龍城區人民醫院。入院后藥費均由于洪江支付。原告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是工傷,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到朝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會于2020年12月30作出朝縣勞人仲字[2020]第149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原告的仲裁請求。原告認為仲裁裁決書是錯誤的,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裁決書應支持原告的仲裁請求。裁決書以被告的答辯意見認為是第三人朝陽華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用被告資質辦理相關手續是錯誤的,被告是涉案工程的建設單位,被告將工程違法發包給自然人于洪江。依據《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被告對于洪江招用的原告應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原告不服裁決書,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葫蘆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辯稱:1.本案第三人借用被告資質開發建設“壹品藍灣樓盤”并對外分包施工,答辯人未實際參與該工程項目;2.原告在訴狀中自認“于洪江將工程分包給朱立臣,朱立臣又將工程分包給高凌珠,高凌珠找原告拆架子,在拆架子過程中受傷。”由此得知,高凌珠與原告王海男應為雇傭關系;3.案涉過程是第三人承包給于洪江,后依次轉包朱立臣、高凌珠,高凌珠雇傭王海男并由其管理和支付報酬,與被告沒有任何關系;4.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9條作出進一步釋明和答復,最高院答復: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與承包人無承包關系。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朝陽華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到庭,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第三人朝陽華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開發的位于朝陽縣柳城街道壹品藍灣E區樓房的建筑工程發包給被告葫蘆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被告將工程發包給于洪江。2020年7月24日,高凌珠通知原告到壹品藍灣E區拆卸架子,每天工資350元。2020年7月25日早上六點,原告到工地開始和同事孫學剛、王樹貴等拆卸架子,原告在拆卸架子過程中摔傷。受傷后,原告被送到朝陽縣人民醫院進行治療,辦理住院手續時朱立臣將原告轉至龍城區人民醫院,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由于洪江支付。2019年9月18日,原告向朝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確認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朝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2021年1月8日,原告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與被告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交的朝縣勞人仲字[2020]第149號仲裁裁決書及送達證、企業信息、微信轉賬記錄、仲裁庭審筆錄及啟信寶工程項目記錄、原告與于洪江的錄音、住院病歷一份及診斷書三份、證羅某生證言,及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庭審筆錄在卷為憑,以上證據經過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查,本院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王海男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王海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鳳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崔寧
判決日期
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