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王海男因與被上訴人葫蘆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原審第三人朝陽華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朝陽縣人民法院(2021)遼1321民初1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海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翟永芝,被上訴人葫蘆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時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海、葫蘆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13民終1416號
判決日期:2021-06-22
法院: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王海男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2021)遼1321民初120號民事判決,改判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或由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審判決已經查明事實,但沒有依據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錯誤。原審法院查明第三人朝陽華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開發的位于朝陽縣柳城街道一號藍灣E區樓房的建筑工程發包給被上訴人葫蘆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被上訴人將工程發包給于洪江。2020年7月24日,高凌珠通知原告到一號藍灣E區拆卸架子,每天工資350元。2020年7月25日早上6:00,原告到工地開始拆架子,原告在拆架子過程中受傷。原審判決已經查明被上訴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于洪江,于洪江雇傭原告施工。依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的有關規定,對于洪江招用的原告,應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被上訴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原審判決已經查明事實,應確認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退一步講,即使不支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原審判決在查明事實時,應論述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而原審法院卻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不予認定被上訴人是否對上訴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顯然錯誤。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錯誤。原審法院依據勞社部發【2015】12號第四條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錯誤,如果雙方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應判決被上訴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葫蘆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辯稱,本案第三人借用答辯人資質開發建設E品藍灣樓盤,并對外發包施工。答辯人從未參與該項目。上訴人在一審起訴狀中也自認于洪江將工程分包朱立臣,朱立臣又分包給高凌珠,高凌珠找上訴人拆架子,高凌珠與上訴人之間形成雇傭關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的意見:企業違法發包工程,與承包方雇傭的雇工不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綜上所述一審判決是正確的,請求維持原判。
王海男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第三人朝陽華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開發的位于朝陽縣柳城街道壹品藍灣E區樓房的建筑工程發包給被告葫蘆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被告將工程發包給于洪江。2020年7月24日,高凌珠通知原告到壹品藍灣E區拆卸架子,每天工資350元。2020年7月25日早上六點,原告到工地開始和同事孫學剛、王樹貴等拆卸架子,原告在拆卸架子過程中摔傷。受傷后,原告被送到朝陽縣人民醫院進行治療,辦理住院手續時朱立臣將原告轉至龍城區人民醫院,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由于洪江支付。2019年9月18日,原告向朝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確認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朝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2021年1月8日,原告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與被告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啟信寶記錄,能夠證明朝陽縣柳城街道壹品藍灣E區工程系被告名下的施工工程。同時,根據原告提交的其他證據能夠證明被告將工程承包給于洪江,原告系于洪江所雇傭,從事的工作由于洪江安排,工資由于洪江支付,原告受傷后的醫療費用亦由于洪江支付,原告與被告之間并不符合勞動法律關系特征。故原告要求確認與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第三人朝陽華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用其資質開發建設“壹品藍灣樓盤”工程并對外分包施工,但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故被告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王海男的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被上訴人葫蘆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提交協議書一份,證明朝陽華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用被上訴人施工資質對外發包工程,并自己組織施工人員進行施工,被上訴人沒有參與施工和管理。上訴人的質證意見是該份證據不屬于新證據,被上訴人系案涉工程的建設單位,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該證據系復印件,真實性存疑,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除上述認定事實,二審認定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王海男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孫樹立
審判員郭敬明
審判員華政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書記員郭立明
判決日期
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