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羅井富與被申請人鞍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羅井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申請法院凍結被申請人鞍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銀行賬戶內資金1182497元或查封其他等額價值財產,并提供了擔保
羅井富、鞍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財產保全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遼0381執保1322號
判決日期:2021-10-12
法院:海城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故本院依照(2021)遼0381財保462號民事裁定書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鞍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銀行賬戶內資金1182497元或查封其他等額價值財產。
上述凍結銀行賬戶期限一年;查封車輛期限二年,查封不動產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間不得轉讓、抵押等財產處置行為。
申請人應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本院書面提出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申請,逾期則視為放棄保全申請,保全措施將自動解除。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郭惠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黃怡儒
判決日期
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