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羅井富與被申請人鞍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羅井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申請法院對被申請人鞍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銀行賬號內的存款1182497元或其他等額價值財產予以凍結、查封,并提供了擔保。
本院認為:申請人羅井富因與被申請人鞍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向本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并已提供擔保,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羅井富、鞍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非訴財產保全審查非訴保全審查裁定書
案號:(2021)遼0381財保462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海城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對被申請人鞍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銀行賬號內的存款1182497元或其他等額價值財產予以凍結、查封,上述財產在凍結、查封期間不得有轉讓、更名、變賣、抵押等處置被查封財產的行為。
二、對申請人提供的擔保:羅振明名下位于海城市,建筑面積XXX的房屋予以查封,上述財產在查封期間不得有轉讓、更名、變賣、抵押等處置被查封財產的行為。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于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尹洪穎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