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江蘇陽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公司)與被執行人河南國醫國械醫療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醫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的(2020)蘇0281民初6247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裁決:國醫公司應支付陽光公司貨款10005304元及利息(以未退還的貨款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負擔訴訟費、保全費合計45916元。因國醫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陽光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受理后,發現陽光公司在申請執行時未提供國醫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已向國醫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傳票、限制消費令及報告財產令,責令國醫公司報告財產、到庭接受詢問。但國醫公司未自動履行義務也未到庭接受質詢
江蘇陽光集團有限公司與河南國醫國械醫療用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281執829號
判決日期:2021-05-28
法院: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本院通過執行司法查控系統對國醫公司名下銀行存款、車輛、不動產進行查詢,并至國醫公司住所地進行調查,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將國醫公司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并將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
上述執行情況,本院已告知陽光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國醫公司的財產線索。陽光公司對本院在執行中查明的事實不持異議,也未能提供國醫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調查筆錄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金葉鋒
審判員施君晟
審判員吉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袁婷
判決日期
202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