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成林與被告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中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冰,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新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孫成林與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5民初17880號
判決日期:2020-11-04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孫成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中國中材公司支付孫成林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8月31日績效工資差額182533元;2.中國中材公司支付孫成林七級傷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101604元;3.中國中材公司支付孫成林七級傷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01604元。事實理由:孫成林于1991年任職中國中材公司100%控股的全資子公司中材建設有限公司工作,簽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999年7月23日孫成林在中國中材公司的子公司受工傷經唐山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為七級。2012年年初中國中材公司向中材建設有限公司發出調動文件,將孫成林調入中國中材公司工作并于2012年3月1日與孫成林簽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部門:質量安全部,職務:經理,工資構成崗位上資、績效薪酬及各種補貼,每月發放崗位工資及補貼,年底發放績效薪酬。2012年3月8日中國中材公司發布了《關于孫成立等同志聘任的通知》。2018年8月31日孫成林從中國中材公司處離職,中國中材公司為孫成林開具《離職證明》,但是中國中材公司一直未支付孫成林的績效薪酬和部分工資差額,一次性就業補助金101604元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01604元。關于績效薪酬,中國中材公司與孫成林簽訂的勞動合同載明孫成林的工資構成中包含績效薪酬,中國中材公司僅以公司經營狀況不好及員工表現自主決定為由扣發績效薪酬無理無據。而且在2019年孫成林所在的部門員工及總部其他部門均發放了2018年度績效薪酬。績效薪酬計算方法在中國中材公司《中材國際總部2017年度考評結果應用方案審議》中有關于中層下部績效薪酬考評方法。2018年的績效薪酬中國中材公司已經發放,所以根據其考評辦法可以按比例算出孫成林的離職前的績效工資。所以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此認定的事實有錯誤。關于工傷待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鑒于孫成林當時與中材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孫成林并沒有向中材建設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同時中材建設有限公司也沒有與孫成林發生法定的勞動合同終止事由,也沒有出具離職證明,人事檔案也在該單位保存,而后調動到中國中材公司處工作,直到孫成林2018年8月31日離職,孫成林才提出請求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醫療補助金。
中國中材公司辯稱,不同意孫成林的訴訟請求,同意仲裁裁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勞動仲裁情況
孫成林就本案訴爭事項申請勞動仲裁。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京朝勞人仲字[2019]第10780號裁決書,裁決:駁回孫成林的仲裁請求。
二、勞動關系情況
1、入職時間:2012年3月1日。
2、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3、月工資標準:基本工資17500元。
4、支付周期及支付方式:每月28日發放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工資;銀行轉賬。
5、勞動者實際出勤至:2018年8月24日。
6、用人單位實際支付工資至:2018年8月24日。
7、勞動關系解除時間:2018年8月31日個人原因解除勞動關系。
三、績效工資
孫成林主張其雙方約定有績效工資,每年1月或2月發放上一年度績效工資,其不清楚績效工資計算方式,2017年績效工資發放273800元,其主張的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績效工資是按照2017年度發放金額折算,并提交了《中材國際總部員工薪酬管理辦法》、《工資通知單》。中國中材公司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不認可,主張績效工資為公司根據經營狀況,員工表現綜合決定是否發放績效工資,并自主決定績效工資發放金額,2017年孫成林績效工資實發198355元,孫成林2018年工作未滿1年。經查,2013年2月6日支付兩筆2012年年終獎,分別為30000元、37355元,合計67355元;2014年1月24日支付兩筆2013年年終獎,分別為82580元、7670.01元,合計
90250.01元;2015年1月28日支付兩筆2014年年終獎15034.5元、66155元,合計81189.5元(銀行對賬單顯示代發年終獎);2015年7月28日支付兩筆2014年7108.09元、20800元,合計27908.09元(銀行對賬單顯示代發年終獎),2014年年終獎合計109097.59元;2015年12月28日支付兩筆2015年年終獎
66155元、21674.24元,合計87829.24元(銀行對賬單顯示代發年終獎),2016年7月28日支付2015年年終獎兩筆8037.14元、20800元(銀行對賬單顯示代發績效),2015年績效工資合計116666.38元;2016年12月29日支付兩筆2016年績效工資66155元、24392.24元,合計90547.24元,2017年7月28日支付2016年績效工資32000元(銀行對賬單顯示代發績效),2016年績效工資合計122547.24元;2018年2月9日支付2017年績效工資198355元(銀行對賬單顯示代發績效(2017年績效薪酬通知單,應發績效273800元),中國中材公司當庭提交說明顯示同部門員工2019年2月支付2018年績效工資82672元。
本院認為,中國中材公司主張孫成林未工作滿一年不符合績效考評條件,但未提交向孫成林送達或簽字認可的績效制度,孫成林對上述制度當庭不予認可,故本院關于中國中材公司此項主張不予采信。通過孫成林2012年至2018年銀行對賬單顯示其每年均存在績效工資或年終獎支付情形,另2018年同部門員工也支付了當年的績效工資,本院認為中國中材公司應當支付孫成林2018年績效工資,中國中材公司未就孫成林績效考核結果舉證,本院結合孫成林2018年8月31日工作時間及往年績效工資支付金額予以酌定,中國中材公司應當支付孫成林2018年績效工資110000元。
四、工傷情況
孫成林主張其于1991年8月1日入職中材建設有限公司,工作地點為唐山市,1997年7月23日發生工傷,2003年5月6日經唐山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工傷七級,2012年3月1日集團安排其調動至中國中材公司,工作地點由唐山變更為北京,其未與中材建設有限公司辦理工傷待遇,主張勞動關系主體變更為集團公司原因,應由中國中材公司向其支付工傷待遇,1991年8月至2012年2月期間由中材建設有限公司為其繳納社保,2012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間中國中材公司為其繳納社保。中國中材公司主張中材建設有限公司為獨立法人,應各自承擔法律責任,故不同意承擔孫成林的工傷責任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原告孫成林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績效工資110000元;
二、駁回原告孫成林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孫成林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姚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陳思夢
判決日期
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