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廣友訴被告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材工程公司)、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工程建設分公司(以下簡稱中材工程邯鄲分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審理后作出(2015)埇民一初字第08536號民事判決書。原告常廣友不服判決,向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院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遂將本案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常廣友及其代理人常廣營、被告中材工程公司和中材工程邯鄲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苑貴齊、王雅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19-2308常廣友判決書
案號:(2019)皖1302民初2308號
判決日期:2020-10-31
法院: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常廣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因傷殘的經濟損失168593.65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在第二被告宿州海螺項目務工,2012年3月9日9時許,在作業過程中從高處墜落,造成右股骨粗隆間骨折,被送往該項目所在地曹村鎮衛生院。住院治療35天,醫療費由被告的項目部支付,后經法醫鑒定,傷殘程度為九級傷殘。出院后在工地休息治療1個多月,經工段長劉偉指示回泗水老家休息治療,其后多次與項目經理王路芳、工段長劉偉協商賠償事宜未果。故具狀起訴,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中材工程公司和中材工程邯鄲分公司辯稱:兩被告并非原告提供勞務的接收方,也非原告受傷的加害人,且原告提起訴訟時已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故應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9日9時40分許原告在被告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工程建設分公司所屬宿州海螺項目工地進行高處作業時,不慎墜落受傷,被送往宿州市埇橋區衛生院救治。經診斷原告系右股骨粗隆間骨折,由該院做了右側股骨轉子間骨折金屬支架內固定手術,住院治療35天后出院休息,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由項目部支付。2013年4月10日原告委托濟寧正誠法醫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情況進行鑒定,2013年4月15日該所出具鑒定意見:1、右股骨轉子間骨折已行切開復位內固定手術,術后右髖關節無功能障礙,屬九級傷殘。2、骨折愈合后手術拆除內固定物,醫藥費需人民幣捌仟元。3、誤工休息270日。2013年5、6月份,原告代理人楊洪舉就傷殘賠償及后續治療相關事宜與該項目的項目經理王路芳曾多次聯系,雙方未能達成一致。2015年,常廣友到山東省泗水縣人民醫院取除內固定鋼板,并于同年2月4日出院,共花費醫療費2960元,該費用由常廣友支付。后向本院起訴,并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并經本院裁定準予撤訴。2015年10月15日原告再次訴至本院,請求判令兩原告賠償原告因傷致殘的經濟損失168593.6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上述查明的事實當事人的陳述、宿州市曹村鎮中心衛生院病例、(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6309號民事裁定書、泗水縣人民醫院住院病例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工程建設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常廣友二次手術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共計49901.80元,當被告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工程建設分公司的財產不足以賠償原告常廣友的損失時,由被告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賠償。
二、駁回原告常廣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72元,原告常廣友負擔2472元,被告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工程建設分公司承擔1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石少一
人民陪審員蘇元剛
人民陪審員胡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任磊
判決日期
202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