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揚中市長江電器設備廠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審理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2日再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揚中市長江電器設備廠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維劍,被告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雪峰、李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3899揚中市長江電器設備廠有限公司與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蘇1182民初3899號
判決日期:2020-09-30
法院: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揚中市長江電器設備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49800元及自2013年9月5日起至起訴之日止的利息28000元,合計177800元;2.判令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3月1日,原、被告簽訂一份電纜橋架《設備買賣合同書》,約定由原告向被告供送一批電纜橋架,單價8560元/噸,貨款總價按實際到貨重量為準。此后,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將全部貨物交付給被告,經結算,原告實際供貨總重量38.30噸,由被告簽收并過磅確認。根據合同約定單價,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貨款共計327848元,根據付款時間的約定,被告最遲應于到貨后18個月支付全部款項,但截止目前,被告僅付款178048元,尚欠149800元款項至今未付。
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辯稱:1.涉案合同總價款應為222560元,被告已支付了80%的貨款,剩余20%的貨款未付系因為原告提供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雙方對此已達成協議,因此,被告并不欠原告貨款;2.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3月1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電纜橋架設備買賣合同書》,約定由原告就“中材國際華潤水泥(龍巖曹溪)有限公司水泥熟料生產線技改項目”向被告供送一批電纜橋架產品,每噸價格8560元,合同設備凈重大約為26噸;約定產品單價在合同有效期內固定不變,具體結算方式為合同單價(8560元/噸)X實際使用重量(噸)=合同總價(元);約定被告應在設備全部到達指定交貨地之日起7日內支付到合同總價款的80%,約定被告應在設備安裝調試驗收后12個月或合同設備到貨后18個月(以先到者為準)付清全部款項;約定交貨方式為車板交貨,交貨地點為華潤水泥(龍巖曹溪)有限公司技改工程現場;約定合同設備的保證期為合同設備安裝調試驗收后12個月或合同設備到貨后18個月。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被告供送了電纜產品,每份發貨清單下方的收貨人簽名處均有劉志飛和劉強的簽名,另根據施磅員電腦打印的華潤水泥(龍巖曹溪)有限公司材料過磅單記載:過磅時間2012年3月7日,運送電纜橋架的車牌為豫P×××××車,毛重59.99噸,皮重21.59噸,凈重38.30噸,過磅單下方驗收人處有劉強的簽名。被告否認劉強是其工作人員,但認可劉志飛的工作人員身份。截止2012年5月8日,被告分兩次共向原告支付貨款178048元。2016年9月7日,原告委托江蘇江洲律師事務所向被告發出律師函,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項。嗣后,因被告未能支付剩余貨款,引起本案訴訟。
庭審中,被告辯稱根據合同約定,原告應供送的產品為26噸,且被告采購數量是根據設計圖紙計算得出,施工中設計沒有變更,被告并未要求增補,即使有增補,也屬原告同華潤公司之間事宜,過磅單中部分貨物可能是業主華潤公司的,與被告無關,現被告已付至80%貨款,因原告產品存在質量問題,雙方口頭協議免除剩余20%貨款,且原告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原告對被告所稱雙方協議免除剩余貨款的主張予以否認,為證明其未超過訴訟時效,原告提供了其業務員趙慶豐于2014年7月14日與被告方劉高爾協商橋架事宜的郵件、趙慶豐關于催債的情況說明、2014年1月22日鎮江至南京的滬寧高速收費發票、2014年11月21日往返于鎮江、南京的寧滬高速收費發票、2015年8月21日南京至鎮江的滬寧高速收費發票、趙慶豐于2014年1月25日、12月20日、2015年8月18日填報表的差旅費報銷表,證明在此期間原告多次派人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質證認為此證據屬于原告內部報銷憑證,對其真實性以及關聯性不予認可。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營業執照、買賣合同、發貨清單、過磅單、付款憑證、律師函、差旅費報銷表、過路費發票、電子郵件等在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被告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結欠原告揚中市長江電器設備廠有限公司貨款149800元、利息20816元,合計170616元,
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并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匯至本院,戶名:揚中市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鎮江分行江洲支行,賬戶:11×××16)。
案件受理費3856元,由被告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墊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鎮江市永安支行;賬號:11×××61)
合議庭
審判長張衛國
人民陪審員黃紅年
人民陪審員趙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書記員冷智慧
判決日期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