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鎮江市揚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9)蘇0191民初1963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效,依該判決書:一、鎮江市揚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前向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退還預付貨款2166400元并支付利息損失(以21664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8年11月1日起計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費24131元,由鎮江市揚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負擔。因鎮江市揚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
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鎮江市揚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191執402號
判決日期:2020-08-03
法院: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管理部門、不動產登記等部門發出查詢通知,未發現被執行人鎮江市揚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申報財產、履行義務,被執行人未到庭接受執行談話,申報公司財產、履行義務。
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委托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鎮江市揚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的不動產及經營情況進行調查,亦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
四、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對鎮江市揚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孫榮華限制高消費,于2020年7月8日將鎮江市揚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五、2020年7月27日,本院依法通過司法網絡查控系統二次調查了被執行人名下財產,與第一次查詢結果一致。
申請執行人對上述情況均已知曉,且對本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無異議。
綜上,本案在本次執行過程中,執行標的均未執行到位。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反饋結果、執行談話、調查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作出的(2019)蘇0191民初1963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張群
審判員張偉
審判員王慶輝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鄒禹灝
書記員劉雯
判決日期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