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克蘇青松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阿克蘇青松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新0107民初181號
判決日期:2020-07-27
法院:烏魯木齊市達坂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阿克蘇青松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訴稱:1、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00000元;2、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支付原告資金占用利息46142.06元(自2017年1月1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75%至2019年8月19日,共計27518.5元;自2019年8月20日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至2020年4月30日,共計8623.56元),并請求按此標準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期間的利息;3、本案訴訟費、送達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11月15日,原告與被告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簽訂了《設備采購合同》,約定原告給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位于烏魯木齊市達坂城區祁家溝的青松建材公司2*7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項目提供斜槽設備,并約定了合同金額為150萬元。原告按照約定提供了設備后,被告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2013年2月開始陸續支付合同款120萬元。經過對賬,雙方均認可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尚欠原告30萬元未支付,原告索要未果訴至法院。
被告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辯意見。
被告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請求貴院依法確認對本案件無管轄權,將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審理。理由:原告阿克蘇青松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2年11月15日簽訂《青松建材公司2*7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設備采購合同》【合同號:856(M)042】,但該買賣合同條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其責任按合同規定承擔;未有規定的,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執行本合同中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如果協商仍得不到解決。任何一方均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在買方住所地法院起訴。”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處理。
案件受理費2900元(原告已預交),本院退還給原告阿克蘇青松機械有限責任公司。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阿依古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張然
判決日期
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