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寶江、李慶田、李善發、陳寶喜、李善嶺與被告天津市濱海新區和順建筑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寶江、李慶田、李善發、陳寶喜、李善嶺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玉奎及被告天津市濱海新區和順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松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寶江、李慶田等與天津市濱海新區和順建筑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津0116民初1550號
判決日期:2017-09-15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陳寶江、李慶田、李善發、陳寶喜、李善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供原告查閱、復制天津市濱海新區和順建筑有限公司成立以來至2017年3月31日的各年度的會計賬簿和記帳憑證;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均系被告股東。被告公司自成立以來,既未召開過股東會,也未向原告公布過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提起訴訟。
被告天津市濱海新區和順建筑有限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認為原告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以及法律依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供了證據。原告提交了公司章程、查帳申請書、特快專遞單和企業信息信用報告等證據。被告未提交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被告對原告證據的真實性均不予認可。經本院審查,對原告提交的查帳申請書及特快專遞單證據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天津市濱海新區和順建筑有限公司系于1998年10月7日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原告均系其股東。2017年4月19日,原告向被告發出《申請書》,要求查閱、復制公司近十年的會計賬簿、原始記賬憑證、公司章程、工商登記變更等材料。庭審中,被告不認可收到該函件,但原告出具快遞單證實被告業已收到該申請書。被告至今未予做出書面回復且當庭表示對原告訴訟請求事項予以拒絕
判決結果
被告天津市濱海新區和順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公司自2007年4月至2017年3月31日的會計賬簿和記賬憑證置備于該公司,供原告陳寶江、李慶田、李善發、陳寶喜、李善嶺查閱;
案件受理費80元,由被告天津市濱海新區和順建筑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悅
代理審判員楊學秋
人民陪審員張文艷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慧
書記員張青
判決日期
2017-09-15